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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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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一)设立登记:自营业执照领取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员、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 税务登记证:一年一审,三年一换

遗失证件: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记声明作废 银行账户管理:15日

(二)变更登记:工商变更后30日内办理 (三)停业、复业登记:停业不超过1年 (四)注销登记:15日内办理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受理之日3日内进行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未按规定登记、变更或者注销:责令限期改正,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1万。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2000-1万,严重的:1-5万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性质:合法、真实、时效、共享、传递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局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 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2.普通发票: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手开式发票为限额发票:只可印制税务机关统一发票

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3.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愧对、转账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

(二)发票的印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票;对制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印有国家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不定期换版;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试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中文印制

(三)发票领购: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10万;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100万;省级税务机关审批:1000万。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四)发票的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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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发票,必需收回原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当月发现错误,作废,重开

3.跨月错误,红字申请单,盖章,重新开具发票 (五)法律责任

1.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擅自损毁发票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1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3万 2.虚开发票:虚开1万以下,处5万以下罚款;虚开1万以上,处5-50万罚款 3.有下列行为,处1-5万;严重的处5-50万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

2.知道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二)邮寄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以寄出地的邮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三)数据电文申报(四)简易申报(五)其他方式 罚款:2000以下,严重2000-1万

四、税款征收: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一)查账征收(企业规模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纳税人根据账簿记载,自行计算缴纳,时候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多退少补

(二)查定征收(经营规模小、产品零星、会计账册不健全,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等元素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量,然后依法征收税款,

(三)查验征收(经营品种单一):对应税产品进行验查或征税,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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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定额征收(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可不设置账簿的小型纳税人):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积水依据

(五)代扣代缴(六)代收代缴(七)委托征收(适用于零星分散和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款的征收)(八)其他方式

重点:1.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日起20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

4.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5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以代理机构名义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把你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2.检查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资料时,由税务局局长批准,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的资料,经所属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归还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收到税款后24小时内结出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叜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到死刑 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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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我国第一部财经基本法规,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采取税收等来取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

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中央到乡镇共五级: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前三条基本相同 4)撤销本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三同,(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达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决算的执行3)提出中烟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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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形式:税收收入90%以上、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其他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支出 备案:常务委员会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人民代表大会

(三)预算的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预算的调整:政府财政部门编制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2003、1、1实施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国有企业不是)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人民确定并公告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货物、工程、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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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

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一)设立登记:自营业执照领取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员、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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