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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93年03月03日行政會議通過
94年01月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9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0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3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3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0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3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1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8年10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5日及10月6日行政會議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1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1月1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年5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年3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3月2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3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2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年03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3、8條
104年4月20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第3、8條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績優教師提升教學、研究及服務水準,特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傑出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相關經費。
第三條 獎勵對象、類別及名額如下:
凡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表現優良者,得提出申請:
一、傑出研究教師獎:於本校服務滿三年,於最近三年曾主持產官學界之研究計畫、
參與展演或於國際性期刊發表論文者,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為優先: (一)獲得產官學界之全國或國際性學術研究相關獎項者。
(二)獲邀至國際性研討會擔任榮譽演講者(keynote speaker)。 (三)擔任國際性期刊或彙編叢書之總編輯或副總編輯。
二、傑出服務教師獎:於本校服務滿三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一) 兼任行政職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 參加校內外委員會或活動及執行校內行政管理改進計畫,有具體優良
事蹟者。
(三) 籌辦大型研討會或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 擔任全國或國際學術學會之理事長或相當職級之職務、校內外服務性
計畫主持人或實際執行者。
(五) 獲得產官學界之社會服務相關獎項。
三、傑出教學教師獎:於本校任教滿三年,連續三年教學評量平均達4.25分以上(單科教學評量不得低於3.5分)或排名在所屬系所之前25%以內,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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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獲教育界之教學卓越相關獎項。
(二) 擔任校內外教學改進計畫之主持人或實際執行人。
(三) 指導學生參與校外或國際合作計畫、競賽,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於本校擔任通識教育課程授課至少六學期,且該任課六個學期中至少有三個科目教學評量總平均達各領域課程前百分之五十(單科教學評量不得低於3.5分)。 前項四類獎項,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併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師資培育中心併教育學院辦理)得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另訂相關實施要點,於實施要點中得增列與該獎項性質相關之優異事項及計分權重。
傑出教學教師獎,全校每年至多遴薦十名,審查要點另訂之。
傑出研究教師獎,全校每年至多遴薦十名,各學院每年最多推薦二名或依專任教師人數3%比例薦送,並應排定優先順序。各學院推薦總人數超過十名時,由各學院排名第一順位者優先入選,其餘依順位人選中選出。 傑出服務教師獎,各學院每年最多推薦一名。
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各學院每年以各推薦一名為原則,全校每年至多遴薦二名。
各學院各類別獎項推薦人選,須為前三年未獲同類獎項之得獎者。
第四條 甄選程序:
一、 初審:每年九月底前由申請人或系所提出相關資料,送交所屬學院進行評選或提
報。 二、 複審: (一)傑出研究,服務教師獎:各學院於十月底前將獲選名單,送交研究發展
處提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後簽請校長核定。
(二)傑出教學教師獎:各學院於十月底前將獲選名單,送交教務處會議審議
後簽請校長核定。
(三)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各學院於十月底前將獲選名單,送交校通識教育
諮詢委員會審議後簽請校長核定。
三、研發處得將符合條件師長名單送請系、所、院參考辦理。 第五條 獎勵原則:
獲獎者,除提供其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外,每人頒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獎牌一座,並得接受採訪,製成網頁或請得獎者將其研究內容發表於學校刊物。獲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得受邀參與深度座談活動,分享通識教學心得,以推廣傑出通識課程教學經驗,提升通識教育品質。第一順位者,得獲本校遴選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之代表。
第六條 特別獎勵:
獲得國家講座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科技部傑出產學合作獎、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教育部學術獎、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相關獎項者,請各學院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不限名額,獲獎者每人頒發新台幣5萬元整及獎牌一座。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動支,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提報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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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格式】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年度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候選人資料
學院/中心 候選人姓名 系所 學院/中心承辦人姓名 分機 應繳資料確認表 序號 1 資 料 名 稱 學院/中心推薦會議文件(附表1) 候選人資料表(檢附通識教育相關經歷及成就證明文件等影本;經歷含教學、研究與服務)(附表2) 傑出通識教師獎評分簡表(附表3) 是否齊備 □是 □否 2 □是 □否 3 □是 □否 4 三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暨教學滿意度概況 (附表4) 三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教學內容(含教學活動、教材設計)、學習成效等佐證 (附表5) 三年內開設之全數通識課程之課程大綱(重複開設之課程,除非有變動,否則無須全部檢附) 三年內參與擔任通識相關研習活動或主持通識相關計畫(附表6) 其他有利於評審之資料 (附表7) 年 月 日 □是 □否 5 6 7 8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附表1 【學校推薦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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