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8]20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07号)
各区局:
我市车船税从2007年9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由于纳税人和保险机构等原因,个别纳税人出现重复缴税的现象。根据车船税征收方式改变和我局征管信息系统实际,现对办理车船税退税涉及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主体
车船税退税以纳税人为申请主体(保险公司及市公路局结报误缴的退税以保险公司或市公路局为申请主体)。 1 / 2
二、资料审核
受理退税申请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车船税退税申请表》、《车船税退税申请表(附表)》(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领取);
(3)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退税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单位纳税人,如完税凭证上有车辆的完整信息,
2 / 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8]20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5.20【实施日期】2008.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