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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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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连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按照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操纵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治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大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治理,改变过度依靠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能够按照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大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治理和操纵。Ⅰ类切口手术一样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把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连续时刻。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刻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刻一样不超过24小时,个不情形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操纵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治理,严格把握临床应用指征,操纵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体会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形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操纵氟喹诺酮类药

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峻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紧密关注安全性咨询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治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专门使用”的分级治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治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形,以下药物作为“专门使用”类不治理。医疗机构可按照本机构具体情形增加“专门使用”类不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专门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治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体会的感染或有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专门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把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形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有关病历记录。

四、加大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大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升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形;要按照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形,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要紧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要紧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体会用药。 (三)对要紧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要紧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按照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复原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按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进行调整。各级地点卫生行政部门要连续加大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治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治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判和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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