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四年。
七、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每户以户口簿记载人数为准,5人及5人以下的,搬家补助费600元;超过5人的为8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一)拆迁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100元/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200元/台
(二)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可补偿50%面积,但共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三)拆迁房屋内的围墙、临时建筑等,按残值补偿;水井按300元/口、树木参照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最新发布的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以拆迁房屋围墙内为准)。
九、室内装修补偿
对拆除房屋超出基本装修的室内装修按照专业评估公司制定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十、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拆迁户,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二、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