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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 绿色经济与法律法规
随着人们对绿色经济的重视,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就日益迫切。要使绿色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保障。法律法规越完善,绿色经济的发展也就越迅速。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近些年来都越来越重视法律法规在发展绿色经济中的作用,各自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依法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依靠法律法规促进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在全球为改善气候而努力合作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低碳社会的实现形式,尽管手段各异,奇招迭出,但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要走低碳发展之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制保障是根本。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有关低碳经济的相关制度予以原则性、权威性规范,才能为各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不断完善配套措施,也才能真正实现绿色经济的有序发展。
依靠法律法规促进绿色发展是依法治国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推动绿色发展只能以有组织、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法治秩序则是最公平、最强调程序的社会秩序,只有通过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规定、调整好与资源环境有关的各种利益、利害关系,统筹好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环境贸易、城乡建设、资源开发、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等活动。
依靠法律法规促进绿色发展是适应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战略性转变的必然要求。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三个转变”的提出,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认识的新飞跃,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为了推进“三个转变”,就必须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完善法律空白,还要对不符合“历史性转变”的法律法规及时作出调整。
依靠法律法规促进绿色发展是加强环境监管的迫切需要。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有多种原因,但环境监管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环境监管的具体过程发生在基层,但监管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授权。许多环保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比较轻,处罚程序漫长,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环境执法监管先天不足。加强环境监管,迫切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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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社会有关绿色经济立法的概况
绿色经济最重要的特点就可持续。因此,国外有关绿色经济的法律法规大都是从促进可持续发展开始的,并超越国界,成为全球的共同行动。
(一)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 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04年5月,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至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缔约方第15次会议,目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加至192个。《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2.《京都议定书》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又一个在联合国主持下签署的、各国广泛加入的、具有强制性的条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该条约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6日开放签字,其间共有84个国家签署,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生效,截至2009年2月,共有183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但是,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条约规定,在“不少于55个参加国签署该条约,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随着2002年冰岛和2005年俄罗斯先后批准该条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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