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控沉区可定向增加集雨、水处理设施及节水灌溉设施等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过12%。
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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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设施农业配建的看护房用地规模
看护房用地规模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新建设施单栋棚室面积达到0.5亩以上方可配备一个看护房。“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看护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
(四)传统生产方式用地规模
传统生产方式的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只安排看护房,用地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新建设施单栋棚室面积达到0.5亩以上方可配备一个看护房,地类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参考:1.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权威解读《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 三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以内”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 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 7 — (冀自然资规〔 2024〕3号) 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 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 办函〔2024〕1909号) 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然资一、明晰设施农用地范围 传统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所配建的简易大棚温室、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及看护房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永久基本农田统计和管理。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 (一)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区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在严格耕地保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或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等非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参考: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127号) 〔2014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 — 8 — 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4〕3号)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二)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但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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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 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参考:《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4〕3号) 三、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一)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 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 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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