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农业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委: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农业生产中竹木结构简易大棚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各区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自然资规〔2019〕4号)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 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年1月2日) 五、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2020 (二十四)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简易大棚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 1 —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日光温室、钢骨架大棚用地以及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作物种植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青贮窖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处理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大棚、钢架、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
参考: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 — 2 —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
(二)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集雨储水及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渔用饲料和渔药仓库;
(3)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饲料库,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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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4)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秸秆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实施种养结合的非经营性畜禽污集中处理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参考: 1.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权威解读《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三是有利于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近年来,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 现。耕种收等环节的新型农机装备应用,水肥一体化等新型栽培技术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应用都需要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支持。《通知》的印发实施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有 利于加快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等设施用地。 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 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 2.附属设施用地 管理用房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渔用饲料和渔药仓库。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备,农产品保鲜储藏冷库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场内生产道路等用地; — 4 —
(三)关于对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设施农业类型多样,对于上述之外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类型,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认定后,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加工、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参考: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