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生命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自 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批发商在购进食品时, 认真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属于进口食品的 还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 者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并保存原件或 者复印件。
第三条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认真对食品进行查 验,检查购进食品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散装食品有食品质量检验 或检疫合格证书,其证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 标签,标签清楚、明显、容易辩识,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 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防止 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 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建立并执行进货台账制度。进货后如实填写《食品进 货台账》或者将进货票据粘贴在《食品进货台账》中。 《食品进货台 账》或者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低于二年。
第五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本店采取必要的防潮、 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腐、冷藏、冷冻等措施保管食品,保证 食品
质量。经营场所和仓库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整理分类后上架销售。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及时清 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发现经营的食品不 符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对提供不合格食品的供货方, 将停止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