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指南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0号令) 二、 申请材料
(1)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2)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3)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 办理流程
(1)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2)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3)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标准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G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
四、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4)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5)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6)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五、办理地点 霞海海关 茂名海关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指南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指南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0号令)二、申请材料(1)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2)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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