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 2075 2100 2125 2150 2175 2200 2225 2250 2275 2300 2325 2350 2375 2400 2425 2450 2475 2500 下风向最大质量浓度及占标率/% D10%最远距离 0.01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44 1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1 由上表可知:项目所有污染源的正常排放的污染物的Pmax和D10%预测 结果如下: 表38 Pmax和D10%预测和计算结果一览表 类型 污染源 工段 污染物 排放量(kg/h) 0.0006 0.001 下风向最大预测浓度 ug/m3 0.04 0.44 Pmax% 有组织 1#排气筒 无组织 1号厂房 投料搅拌 投料搅拌 PM10 PM10 0.01 0.1 由上表可知:项目Pmax最大值出现为无组织投料搅拌工序排放PM10,Pmax值为0.1%,Cmax为0.44(ug/m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6)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要求,给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GB942-2018),原则上将主体工程中的工业炉窑、化工类排污单位的主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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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备、公用工程中出力10t/h及以上的燃料锅炉、燃气轮机组以及与出力10t/h及以上的燃料锅炉、燃气轮机组排放污染物相当的污染源,其对应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污染源,其对应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公用工程中的火炬、放空管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排放口为其他排放口。具体详见下列表。本项目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污染源,为一般排放口。 表39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核算表 序号 1 一般排放口合计 有组织排放总计 排放口编号 1#排气筒 污染物 核算排放浓度/(mg/m3) 一般排放口 PM10 0.104 PM10 有组织排放总计 PM10 核算排放速率/(kg/h) 0.0006 核算年排放量/(t/a) 0.003 0.003 0.003 表4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核算表 排放口编号 产污环节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浓度限物 标准名称 值/(μg /m3)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PM10 / 500 排放限值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总计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PM10 / 年排放量/(t/a) 序号 1 1号厂房 投料 搅拌 0.007 无组织排放总计 0.007 表41 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 序号 1 污染物 颗粒物 年排放量/(t/a) 0.01 (4)环境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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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为起点的控制距离,结合厂区平面布局,确定控制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对于项目厂界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的,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厂界浓度限值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之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根据导则内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需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预测本项目所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不应超过50 m),在预测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估算模型计算,项目废气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Pmax =0.1%,小于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不进行进一步预测和评价,本项目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均不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②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规定,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Qc /Cm=[(B×LC+0.25r2)0.5×LD]/A 公式中参数来源及意义如下: Cm- 标准浓度限值,mg/m3; L- 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计算,r=(S/π)0.5; Qc- 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A、B、C、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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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表中查取; 表42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表 工业企业所在计算地区近五年平系数 均风速m/s <2 A 2-4 >4 B <2 >2 <2 >2 <2 >2 L≤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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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以生产车间起点外50m范围内,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以后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点。 (6)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①项目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 ②经预测,项目排放废气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浓度贡献值较低。 表44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工作内容 评价等级与范围 评价因子 评价标准 环境功能区 现状评价 评价 基准年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数据来源 现状评价 污染源调查 调查内容 本项目正常排放源? 本项目非正常排放源□ 现有污染源□ 拟替代的污染源□ 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 达标区□ 不达标区? 区域污染源□ 长期例行监测数据□ 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 现状补充监测□ 评价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附录D□ SO2+NOX排放量 评价因子 ≥2000t/a□ 500-2000t/a□ <500t/a? 包括二次PM2.5□ 不包括二次PM2.5? 其他标准?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评价范围 边长=50km□ 边长5-50km□ 边长=5km? 评价等级 一级□ 自查项目 二级□ 三级? 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 其他污染物(非甲烷总烃)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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