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皖政[1994]7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21 【实施日期】1994.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21日 皖政〔1994〕77号)
现将《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为了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的修建 1 / 2
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兼顾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省、市人防办公室是主管人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修建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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