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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稿)环评模板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2021年2022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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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概 述

1、项目由来

赤峰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拟租赁白波个人位于赤峰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海和路中段 190 号的闲置车间和空地建设汽车、

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 800 万元,占地面积 9000m2,建筑面积 3934m2 (其中:租赁现有闲置车间建筑面积 2486.4m2、拟新建车间建筑面积 1447.6m2),预计于 2020 年 12 月建成投产,建成后企业可达到年产汽车减震件 70 万个、机车减震件 20 万个的生产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7 年第 682 号令)中的有关规定,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2018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该项目产品为汽车、机车减震件属于“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其他” 和“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硫化模具装配加工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仅切割组装的”,应做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减震件生产包含橡胶炼化及硫化工艺,参照“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轮胎制造、再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跨行业、符合性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故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赤峰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委托赤峰久力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要求,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实地踏勘和类比调研, 在收集和核实有关材料、并进行现场监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赤峰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在研究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的基础上,展开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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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20 年 7 月 24 日,项目在赤峰市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示。 2020 年 7-8 月,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分析,确定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及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对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工程分析项目组分工进行各专题编写、汇总。

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在赤峰市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 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和 2020 年 8 月 20 日在《大众日报》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并在项目厂址周边村庄张贴公告;持续公开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3、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情况

项目生产汽车、机车减震件,硫化工序使用的模具自制。项目行业类别为[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15]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 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禁止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项目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 取 得 即 墨 区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局 备 案 证 明 ( 项 目 统 一 编 码 : 2020-370282-36-03-000059),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 10 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即政字 [2017]20 号)(详见附件四),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已取赤峰环保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的用地证明(详见附件五),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符合当地相关规划要求。

根据《赤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青政发[2014]30 号)、《赤峰市水功能区划》 (青政办发[2017]8 号)、《赤峰市即墨区水功能区划》(即政办发〔2018〕29 号)及 《赤峰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即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即政发 〔2020〕10 号),项目不位于地表水和地下水源地饮用水源区范围内。

根据《XXXX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赤峰市部分),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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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污染物排放及环保措施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产生的各污染物的环境治理措施如下: 1、废气

根据项目的工程分析,项目废气主要为 1#车间开炼废气、抛丸废气、涂胶废气、1# 车间硫化废气、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称量配料废气、5#车间密炼废气、5#车间开炼废气、挤出废气、4#车间硫化废气、5#车间硫化废气。1#车间硫化废气(硫化机设 PVC 软帘围挡、仅留操作面,上方设集气罩,集气罩加低,硫化间大门处设 PVC 软帘)先经 1#干式过滤箱处理,再与 1#车间开炼废气(开炼机设 PVC 软帘围挡、仅留操作面, 上方设集气罩,集气罩加低)一起经 1#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P1 排气筒排放。

喷漆废气和晾干废气(密闭式喷漆间,设上送风下吸风式负压集气系统)经收集后先经 2#干式过滤箱处理,再与涂胶废气(密闭式涂胶间,涂胶操作台上方设集气罩)一起经 2#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P2 排气筒排放。

抛丸废气经抛丸机配套 1#/2#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 15m 高 P3 排气筒排放。 称量配料废气(密闭称量配料间,称量配料工位侧方设集气口)经收集后由 3#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 15m 高 P4 排气筒排放。

5#车间密炼废气(密炼机出料口上方设集气罩(集气罩加低)并设 PVC 软帘围挡、仅留操作面,炼胶间大门处设 PVC 软帘)先经 4#袋式除尘器处理,再与 5#车间开炼废气(开炼机设 PVC 软帘围挡、仅留操作面,上方设集气罩,集气罩加低,炼胶间大门处设 PVC 软帘)和 5#车间挤出废气(预成型挤出机出料口设围挡式集气罩,集气罩加低)一起经 3#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P5 排气筒排放。

4#车间硫化废气(硫化机设 PVC 软帘围挡、仅留操作面,上方设集气罩,集气罩加低),经收集后由 3#干式过滤箱+4#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P6 排气筒排放。

5#车间硫化废气(硫化机设 PVC 软帘围挡、仅留操作面,上方设集气罩,集气罩加低),经收集后由 4#干式过滤箱+5#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 P7 排气筒排放。

项目未收集的废气,经车间自然通风无组织排放。

经分析可知,P1 排气筒 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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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P2 排气筒 VOCs 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表 2 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0)”要求;P3 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重点区域排放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7297-1996)中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P4 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重点区域排放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7297-1996)中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P5 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中的相应标准,排放的 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P6 排气筒 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 1“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P7 排气筒 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项目 P1、P5、P6、P7 排气筒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中的标准值要求;项目各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VOCs 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切削液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废切削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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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即墨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对地表水环境影响的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噪声为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运行噪声,其噪声值在 70~90dB(A)。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局、加设基础减振、加强生产管理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项目产生的废铝材下脚料、废钢丸、废水性漆桶、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金属屑、废金属下脚料、除尘器收集尘(抛丸废气),外卖综合利用;废过滤棉 (喷漆废气,含水性漆渣),运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置;废橡胶边角料、废除尘器收集尘 (称量、配料、密炼废气),企业回收再利用。

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胶桶、废物料包装、喷枪清洗废水、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过滤棉(硫化废气)、废活性炭,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和含油抹布: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要求;各类污染物治理措施可靠,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工程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生态影响较小;工程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项目建设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在落实好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其建设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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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概述1、项目由来赤峰恩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拟租赁白波个人位于赤峰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海和路中段190号的闲置车间和空地建设汽车、机车减震件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9000m2,建筑面积393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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