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竞赛题库。
一、必答题(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 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包括(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 2、事故隐患排查,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煤矿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制定治理方案。
4、制定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验收)。
5、事故隐患排查后,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6、煤矿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7、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治理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8、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分为治理督办、(验收销号)、公示监督。
9、事故隐患治理包括分级治理和(安全措施)。
10、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11、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在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12、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13、瓦斯管理包括(瓦斯鉴定及措施)、瓦斯检查、现场管理。
14、粉尘防治要求在喷射混凝土时,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在回风侧100m范围内至少安设2道净化水幕。
15、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16、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监测预警系统)。
17、地质预报内容符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内容齐全,有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
18、致灾因素普查地质类型划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划分。
19、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编制水文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按规定修编、审批水文地质报告;
20、矿井年报、月报、临时水害预报应包含(突水危险性评价)和(水害处理意见)等内容。
21、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2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23、在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前,应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24、矿井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25、采煤工作面实行(顶板动态和支护质量监测),并有相关的监测、观测记录。
26、综采(放)工作面保证安全出口畅通,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
27.进、回风巷超前支护距离不小于(20m),支护形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8、单体液压支柱有防倒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o时,液压支架有(防倒、防滑措施),其他设备有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o时,有(防止煤(矸)窜出伤人)的措施。
29、采煤工作面中厚煤层回采率不低于(95%)。 30、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30MPa)。
31、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32、煤巷、半煤岩巷综合机械化程度不低于(50%)。 33、使用掘进机、连续采煤机时,开机、退机、调机时发出(报警信号),设备非操作侧设有(急停按钮)。
34、耙装机装设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35、煤巷、半煤岩巷锚杆、锚索支护巷道进行(顶板离层观测),并填写记录牌板,进行围岩观测并分析、预报。
36、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距回风口大于(10m)进风巷道中,吸风口距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37、工作面支架不超高使用,支架高度与采高相匹配,支架的活柱行程不小于(200mm)。
38、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高低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
39、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4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41、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必须采取超前探测措施,探明(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42、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
43、机电基础管理包括组织保障、管理制度、(技术管理)、(设备技术性能测试)。
44、机电设备设施有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有(防爆合格证)。 45、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内,应安设有防撞梁和缓冲托罐装置;
46、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上运运输机要装设(防逆转和制动)装置,减速器与电动机采用(软连接或采用软启动)控制,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47、电缆接头及接线方式和工艺符合要求,无(“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
48、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49、机电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50、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5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5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检查)。
53、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54、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演练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
55、在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采区的间隔距离不大于(200m),主要巷道的间隔距离不大于(300m)。
56、采区避灾路线上应设置压风管路,每(200m)设置一个供气阀门。
57、煤矿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上报事故信息。
58、班组安全建设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现场管理)。
59、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有线通信系统)。
60、矿井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0.1m3/min )。
61、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每(3)个月备份一次,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62、采煤机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63、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 回风巷道)。
64、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向外至少( 20 )m范围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 )。、
65、井下每( 15 )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6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67、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68、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 )的功能。 69、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7m。
70、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71、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72、回采工作面使用中的水枪,每 ( 3 )个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73、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 5s)后方可起爆。
74、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