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逐步建立起客观、科学的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的申报、审核及评审。主要为民营企业中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在岗技术人员。
第三条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负责全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由个人申报,经所在企业推荐、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的学术和技术条件要求,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评审初级职称资格条件
(一)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四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
(二)高中及以下学历,或非测绘专业毕业人员,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六年,并担任技术骨干,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院校测绘专业毕业生,首次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评审部门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具体条件是:
1.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认定具备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学历一年后方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
第八条 参加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称(初级)评审表》(附件1);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现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总结、技术设计、专题报告、论文著作或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破格人员的有关推荐材料(附件3);
(六)企业报送评审材料的报告、企业申报人员汇总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成立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在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处指导下,负责全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的申报、材料审查及评审组织。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调整由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提出,报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群众公认的行业内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二年,任期届满,适当调整成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章 评审与审定
第十四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当年八月由各企业报送评审材料,十月组织评审,年底前结束。
第十五条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对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编制审核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进行评审时,出席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在听取
审核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阅审、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到赞同票数量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评审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议程、评审对象及数量、评委投票结果等。记录由评审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保密工作。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在《专业技术职称(初级)评审表》中填写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在评审后一个月内,将评审工作报告、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初级)评审结果审核表》(附件4),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处审定,核准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获得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任职年限自符合申报初级职称的时间起算。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处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受理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或委员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审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