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包、转让经营。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查验登记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
(二)情况报告制度。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
(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职责任务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掌握全市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工作整体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分)局印章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每年对黄州城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至少二次,对县(市)区公章刻制企业抽查一次,对城区私杂章刻制摊点组织清查一次。每年对各县级公安机构印章刻制审批工作至少抽查一次。 (二)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建立健全辖区公章刻制企业、私杂刻制摊点的基础台帐,负责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年审和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对申请雕刻机构印章进行许可。
每年对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不少于二次,组织派出所对辖区私杂章刻制摊点集中清查至少一次,对公章刻制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培训至少一次。 (二)派出所
建立健全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杂章刻制摊点基础台帐,并将企业摊点信息和从业人员如实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每季度对公章刻制企业检查至少一次,对辖区私杂章刻制摊点抽查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治安检查内容
(一)公章刻制企业有无未批先刻行为;
(二)申刻人身份信息、公章信息及时录入印章业系统并上传; (三)私杂章刻制摊点有无非法刻制机构印章行为;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