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立三重高级中学教职
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國立三重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宿舍管理辦法
96.08.30.
壹、依據:行政院頒布之「事務管理手冊」有關「宿舍管理」部份之規定。 二、本校宿舍共 18 間,規劃為:
(壹 )公務宿舍: 2 間。 (二 )職務宿舍: 2 間。 (三 )單身宿舍: 14 間。
三、申配資格:申配宿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
(壹)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二)職務宿舍:供夜間值勤工作需求之同仁。 (三)單身宿舍:供未結婚之本校同仁申請。
四、申配程序:
(壹)申請期間為每學期開學日起壹週內填具申請單,由其服務單位主管人員
與人事單位
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總務處登記。
(二)總務處根據申請單,先行按照積點標準,核計申請人應得之積點,將原
申請單簽註
意見,送管理委員會審核。
(三)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由總務處依照積點高低,依次分配,通知進住。
(四)凡經配定之各級人員,如因職務、職級、年資等變動時,而申請調整宿 舍時,應重
新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由總務處依照分配標準,予以重新分配。
(五)申配宿舍標準原則 1 人配住壹間。
(六)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內簽訂借用契約並立即遷入,除有特殊事 由,於事前
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准延期遷入者外,否則以放棄論。
(七)法院辦理公證。
五、積點分配:本校單身宿舍之分配,採積點制,其積點標準如下 :
(壹)本校年資 :本校服務滿壹年者五點 ,未滿壹年已達半年之上者 ,視同壹年, 未達
半年者不計點。
(二)無自用住屋積點 :十點 (無自用住屋之定義授權宿舍管理委員會議定之 )。 (三)距離: (距離學校之計算點數以戶籍地為準,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議定之 )
1. 台北縣屬三重市及蘆洲市: 0 點。
2. 台北縣(市)除三重及蘆洲外之其他地區: 5 點 3. 台北縣 (市 ) 外至基隆及桃園: 15 點 4. 東部暨桃園以南: 30 點
(四 )兼職主任及組長外加 5 點。
(五)積點相同者,除總務主任、庶務組長有優先進住權外,由管理委員通知申請
人,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決定順序
(六)不動產情形若與申請表上無自用住宅所述不符者,依規遷出並移送考績委員 會參考。
六、宿舍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與召開 :
(壹 )委員會設委員十三人,除校長、總務主任、居住人代表三人 (未有居住人者, 不設居住
人代表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八人依教師六人、職員工二人 (含 軍護教官 )人數比
例,分別於校務會議選 (推 )舉之,任期壹年 (自八月壹日 至翌年七月三十壹日
止 ),連選得連任。
(二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由校長擔任,綜理宿舍管理事務 ;另置總幹事壹 人,居住人
自治會代表產生,負責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事務。
(三)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1. 核計宿舍申請人之積點。
2. 議定宿舍分配之先後順序。
3. 議定有關宿舍管理之清潔、衛生及安全之規定事項。 4. 議定宿舍管理之其他重要事項。
(四)管理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壹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擔任主席時,由委員互推壹人擔任。
七、宿舍之管理權責:
(壹)本校宿舍之事務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其任務如下
1. 繪製宿舍圖說及編號登記。
2. 宿舍之分配、宿舍委員會另訂檢修、協助安全維護之事務性工作。 3. 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議決事項。
4. 宿舍設備及傢俱之登記調查核對,及有關宿舍居住人意見之溝通事項。 5. 其他宿舍管理之事務工作。
(二)本校宿舍居住人之自治事項,由全體居住人選 (推 )舉壹人為代表,任期壹 年,
連選
得連任,其任務如左:
1. 擔任管理委員會當然委員。 2. 召集居住人議正宿舍自治公約 ;
3. 促進公共衛生,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 4. 宿舍房屋水電、傢俱管理、宿舍檢修等之協助事項 ; 5. 居住人遷入遷出之登記 ;
6. 對事務管理單位之聯繫,及居住人意見之溝通轉達事項 ; 7. 對宿舍興革之建議事項。
八、收費:
(壹 )向出納組繳納保證金 5,000 元。(宿舍收回、遷出時得無息領回) 。
(二)有關水電、瓦斯、電話、電腦網路等費用,由住宿人員自行負擔。
九、宿舍之收回
(壹)居住者違反清潔、衛生或安全或自治公約規定時,經查屬實者,由居住 人代表告知
而仍未改善,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立即收回分配之宿舍。
(二)配得單身宿舍之居住人,於申請資格消失後,應主動於壹個月內遷出並 辦妥移出手
續。
(三 )居住人交還宿舍須辦妥下列手續 :
1.將所配宿舍及壹切附屬設備恢復原狀並清理乾淨後,逐項點交庶務組。 2.填寫宿舍騰空交還切結書。
十、居住人不依前條第 (三)項規定辦妥手續,逕自遷出宿舍者,除沒收其保證金 外,借用財
產之保管責任,不得視為解除,其借用財產如有毀損或短少居住 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壹、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