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水体[2016]14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1 / 2
当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大、综合利用水平低,部分地区畜禽养殖总量超过环
境承载能力,废弃物资源浪费和流失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是现代畜牧业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升畜禽养殖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大力提升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全面摸清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状况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抓紧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并于2016年11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备案。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建立养殖场环保基础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养殖场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工作情况。
三、着力加强规划引导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分别牵头编制国家“十三五”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以及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对策措施。各地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划目标要求,统筹考虑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实施本区域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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