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简述我国的法学体系划分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6大类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5国际法学本来是指国际公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3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他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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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6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长期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位法.法的产生标志有以下两点.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7简述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8简述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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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9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首 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表面看确实一个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规范.例如交通法 规.食品卫生法规等,但能否说这部分法规不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恐怕未必.其次既然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辨证统一的,既然一国,一地区的法律规 范构成一种统一体.那么我们就不应把他们截然分为一部分有阶级性一部分没有阶级性而只有社会性的两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 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10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
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
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可见研究法的价值,既要区分法素中介的价值,又要区分法作为中介其他价值工具的工具性价值.又要侧重研究法所固有的对满足人类法律需要的这种法本身的价值或法律价值. 11简述法律秩序的两个重要特点
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如使阶级斗争得到一定的缓和,以时间经济的发展.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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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12简述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
对自由,对阶级社会的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 13简述法律调整的特点
法 律调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社会调整的特点主要是,第一,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 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第二,法律调整具有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14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制法律法规的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律调整过程.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在法律调整的过程当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自发地获得实现,往往会出现障碍,这些障碍的排除需要再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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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并把一般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化.因此法律调整过程还需要一个机动性的第四阶段. 15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16如何区别法制与法治
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 1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8如何做到有法必依
有 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有法必依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 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 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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