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分权制衡)的组织形式的研究 目录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论美国的党争与分权制衡背后之支配力量——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例》《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 陶庆《论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两分性与统一性——政治文明运行机制中的宪政由来与本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1期 王铁雄《现代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新发展》《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6年第5期 张怀民、朱磊《有限政府: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四期 侯宇《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法制与社会》 2006年第14期 淳于、淼泠《从行政权力的本质反思公共行政伦理》《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
马聪《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
吴传毅《由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看分权政府的构建》《行政论坛》 2006年第3期 牛芳《合理分权,建设法治国家》《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 佟德志《从权力融合到两党分治——政党制度与美国分权体制的演变》《山西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4期 宋平《论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2期 黄生成,王小元《借鉴西方文明成果完善我国权力制约机制》《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
阮李全《分权制衡:一条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规律——〈联邦党人文集〉的启示》《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 高鹏程《斯宾诺莎的政治利益分析方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1期 吴传毅《宪政视野中的民主政治》《法学杂志》 2006第1期 周永坤《权力结构模式与宪政》《中国法学》 2005年第16期
舒绍福《从混合均衡到分权制衡——西塞罗与联邦党人共和思想之比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6期
谢桂娟《失控的政府与政府的失控》《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 陈清浩、苏军《权力制约的三种设计:德治、民粹与分权制衡》《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5年第1期
李晓鹏、林盛《武义:“第三架马车”的分权制衡》《浙江人大》 2005年第10期 刘建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及其现代意义》《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 李凤斌《试论西方政治制度的思想文化基础》《阴山学刊》 2005年第3期 张钦朋《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现代性价值及其局限》《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年第4期
郎加、宋世明《美国加强政府监督的做法与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 王鹏晖、胡震钰《权利型宪法的生成逻辑与基本表征——对美国宪法的价值分析》《理论观察》 2004年第5期
徐邦友《西方社会的公共权力观与规范公共权力的制度安排》《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
谢万兵、罗杰《论宪法分权制衡原则》《绥化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 徐玉春、武芬艳《美国分权制衡理论及其借鉴价值》《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
胡震钰、邵敏《权利型宪法的生成逻辑与基本表征——对美国宪法的价值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 谭融《美国的制宪与修宪》《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 张皓《自由、理性、分权制衡——孟德斯鸠政治正义观探究》《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
钟头朱《浅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及其借鉴价值》《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 钟头朱《浅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形成的法律文化背景》《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1期
吴琳《西方代议制与分权制衡机制关系剖析》《理论月刊》 2004年第7期 王爱琦、王寿林《分权制衡理论评析》《浙江学刊》 2004年第3期 袁绍义《洛克控权法律思想研究》《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 王春英《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演变》《中国公务员杂志》 1996年第9期 柯伟《试论分权制衡的理论变迁及其制度实践》《平顶山师专学报》 2003年第4期 张锐智《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
周瑞华《论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利弊》《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
谢菲、顾晔《人权、契约、分权制衡——近代西方宪政思想探源》《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
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 2002年第11期 董秀丽《分权制衡学说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效应》《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
陈奇星、罗峰《略论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制》《政治与法律》 2000年第3期 尹志学《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
夏立安、万尚庆《美国宪政体制稳定的第一基石——麦迪逊的社会利益多元体制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5期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分权制衡)的组织形式的研究 观点摘录
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的理论的涵义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二个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二个范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动都可被分类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每一种职能应当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即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当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而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也就是说政府职能必须分别握于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王铁雄《现代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新发展》《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6/05 立法权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法律以及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立法者本人也不能违犯法律和公众意志,否则,他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利。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在“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是如此”。反之,如果权力同时属于一个机关或一些人,就会给这些人造成方便条件,使他有可能攫取权力,从而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在他看来,集权不仅会导致权力走向任意和专断,而且会使权力走向腐败和暴虐。而对付集权腐败的最佳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张怀民、朱磊《有限政府: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04
洛克的分权理论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他的分权实际上是两权,他对司法权的重视明显不够;一是他的分权学说中的制约平衡理论明显不足,他将立法权置于最高的地位,而把政治社会的稳定和对权力的控制过多地寄希望于人民最终保留的权力,想以此来弥补制度的缺陷,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其后孟德斯鸠才使这一理论真正成为“三权分立学说”。他是分权和制衡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人掌握,而且主张不同的权力间应当牵制,达于某种平衡。立法机关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坏的行政辅弼人员应当有权追究和处罚,但不应当有权审讯行政者本人。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的贵族院可以行使司法权,对某些特殊案件进行审理。立法机关可以解散听命于行政机关的军队。行政机关可以用行政权力反对参与立法,对立法机关进行牵制。 马聪《分权制衡思想的发展与实践》《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3 首先,孟德斯鸠将司法权独立出来,真正形成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立的形式,而洛克所提出的对外权是可以包括在行政权之中的,实际上他所提出的是“两权”分立。这样在权力划分上孟德斯鸠就比洛克的划分更为严整和全面。其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之所以超越洛克,并且对分权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作出巨大贡献,最为根本的在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提出了“三权”相互制衡的思想,使“三权”得以成为一个系统。 刘建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及其现代意义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5/05 二、西方资本主义分权制衡理论的产生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近代分权制衡理论只在于国家权力在政府各部分之间分立与内在制衡,其实质则是在国工、贵族、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分权。它以资产阶级的效率、民主、正义为支配性价值。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现代民主运动的一次次高涨,社会正义这一新的价值凸现,分权制衡理论也得到了修正和新的发展。西方社会政治理论家提出了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人权和政权的分立与外在制衡等全新理论。其根木动因和直接日的在于追求公民的政治自由。
王铁雄《现代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新发展》《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6年第5期 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洛克本人把权力视为一种必要的恶,所以他主张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他说:“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时要他办的事情??,他们把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让他为自己谋祸利,而现在却发觉自己受到侵害。因此洛克提出政府不仅应当实行分权制度,而目也应当采取制衡原则,而把权力都集中到同一个机构,在洛克看来恰恰是暴君政府的定义。
张怀民、朱磊《有限政府: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04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人类社会从未停止过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