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课征,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不同比例税率课征,较好地兼顾了个人所得税征纳的公平和效率。
然而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非一日之功可为。我国无论是税收管理基础还是征管配套条件都还有所欠缺,与西方实行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入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2011年6月30日我国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是此次修订仅仅是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部调整。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的税制发展尚处于从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转变的过渡阶段。受当前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不成熟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应急功近利,而应循序渐进,逐步有序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平稳过渡。
5.2 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
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做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力度,能大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服务质量。因此,一方面,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采用多形式、长期的的税法宣传和辅导活动,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各项规定,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正确意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征管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如针对高收入者对个税贡献低、收入来源渠道多、征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同时,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告知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鼓励高收入人群强化自行申报意识,将纳税观念真正转变为自觉的纳税行为。
5.3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优化申报扣缴软件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就要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的管控,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及其真实性。因此要建立纳税人与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机制,双向申报的意思是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然后税务部门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内容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收入内容进行比较,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的核对其真实性。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纳双方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从源头上对申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管控。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就要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明确个税申报奖罚条例。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并结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可行性、针对性的代扣代缴义务宣传机制和检查方案,保证扣缴义务人对扣缴政策了解,对扣缴义务熟悉,对代扣代缴对象负责。对于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扣缴人,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严格执行返回其扣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给予鼓励。对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辅导,引导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给予严厉处罚并记录在案。
5.4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个人所得税监管手段
加快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不仅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有力保障。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的建设,创建一支跟的上时代发展步伐的信息化管税队伍。二要积极组织开展上门服务调查,掌握动态的税源信息,确保申报信息数据的质量。税务机关在组织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性校验的同时,积极开展上门服务调查,核实纳税人收入来源和收入项目,核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上报的数据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要建立和强化与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机制。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格局,就要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和经济往来,改变征纳双方信息资源不共享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强化对个人所得的监管。
6 结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既关系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既关系到基层和地方的快速进步,又影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应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个人
所得税制度。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其改革的过程复杂而漫长。我们对其改革应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的新税制,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进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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