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创始于英国,目前已成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施行以来,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从结构上看,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税制模式。其中分类所得税制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方法,易于掌握特定所得税来源,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综合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综合所得税制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但征管要求高,不易管控,税收成本也高;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实行综合部分按累进税率征税,另外一些项目所得按不同比例税率征收,较好地兼顾了税收公平和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3.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3.2.1 纳税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责任,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2.2 应税所得
我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共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3.2.3 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分别使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
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仍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2.4 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在2011年9月1日后开始实行3500元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定率扣除如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2.5 征管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包括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收入采取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征管,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进行管理。
4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税制模式设置欠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以收入类别设置税率,涉及11个征税项目,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征收方式。由于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而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政策规定复杂,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和扣缴义务人有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易引发征纳矛盾。
4.1.1 税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于公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的设置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在低水平税率领域设置的级距过小,造成了本来不应在该税务领域成为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承担了征税主体的沉重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向社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对于我国收入体系中位于中间位置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渠道的群体所承担的个税规模在我国个税总体收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46.4%的水平,实际上对这一群体通过自己勤劳获取的收入采取了不公平的税收规定。
4.1.2 税率档次划分过于复杂、税率整体偏高
在税务领域实际实施的累进的以及累进率很大的名义税率并不具备解决这一领域公平性不足社会问题的能力,反而造成了这一领域出现了纵向不公平的新矛盾。这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来加以说明,该项调查中,以全国范围内的54, 500户城镇居民家庭作为对象,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对调查获取的资料进行了统计和整理,结果表明我国2005年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达到了 5, 374元,也就意味着这些个体的月收入水平达到了 896元的水平。而这些群体的纳税所得额大多对应于第一和第二级纳税税率,而月工资超过10万元水平的个体占据的比例非常小,而税制中的最后两极的税率几乎没有适用的对象群体。
4.1.3 一般居民通过非劳动所得征税过轻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居民通过工资和薪金获取的收入,以3%-45%为区间,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而对于居民通过劳务获取的收入,则采取20%的税率来实施个税的征收,其中,对于一次收入出现畸高的个体,按照规定采取加成征收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而对于居民通过经营获取的收入,(具体来说,是指居民通过生产、经营等方式,或者通过承包、承租等经营的方式获取的收入)采取在5%-35%的区间里,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对于居民通过资本投入的方式获取的收入(具体来说,包括特许权使用、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以及财产租赁等方式获取的个体收入)主要采取20%的比例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此外,对于公民通过偶然方式获取的一些收入,具体来说,通过彩票中奖方式获取的一些个体收入,也是按照20%的比例税率来完成个税的征收。上述规定都共同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结构中出现了,对公民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征收的个税过高,而对于公民通过非劳动方式获取收入征收个税过低的现实问题。
4.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它不仅和每个人的收入利益都息息相关,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保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往往缺乏对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认为辛苦赚来的钱没必要上交国家,从而想方设法偷逃税款。
而部分扣缴义务人由于义务观念缺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缘故,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这部分人群中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款是违法行为,但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但也有一部分纳税人是因为对税法知识的不了解,比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而税务机关对这方面的政策相对来说宣传的较少,导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常有出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甚至不知法、不懂法。把“纳税光荣”还停留在口头上。
4.3 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制度不健全
我国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制度。前者由于易于监管,一直执行得比较严格,而与后者相适应的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这也导致了向工薪阶层严格征税,而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不以工薪为主要收入的人少征或不征这一极其不公平的现象。再者,执法力度不严。虽然刑法中有关于偷漏税达到一定数额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漏税行为的追究却远远轻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
个人所得税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的管理面临着诸多难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就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并与之配套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导致个人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隐蔽性高的个人收入很难被发现和监控。许多纳税人的其他收入达到了征税标准,但只要其不主动进行“自行申报”且无人揭发检举,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此外,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如果自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且没有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制约和奖励措施作为保障的话,就很难让扣缴义务人对员工的各项收入所得项目进行源头控制和备案备查。
4.4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个人收入难以监管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为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有效征管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总体上来说,税收信息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税收信息化认识不到位。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对信息化作用认识仅停留在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层面上,忽略了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功能,而对于信息技术和纳税人申报数据又过于简单依赖,很少做到实地信息核查,忽视了业务基础的重要性。二是信息数据质量不高。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采集信息的方式手段不一,导致采集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另外,有时纳税人逾期申报或者少报瞒报,容易产生信息资源不对称,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和真实的信息。三是信息资源利用率不足。税务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低,会限制信息化管税发展。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管理不协同,数据资源不能共享,同样会影响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导致涉税数据的利用不充分。
虽然从1993年起,我国对偷税行为的量刑标准已有提高,但是仍起不到对偷税者的威慑作用。更为严重的是依法治税得不到真正实现,崇尚权力漠视法律的观念严重干扰对偷税者的惩治。在《征管法》中,对偷逃税行为有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而且税务部门在处理时经常“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实施处罚也往往较轻,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我国全部个税中70%比例的缴纳都是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这种渠道完成的,但是因为针对该类扣缴行为进行检查等配套管理措施的单薄,不具备应有的可操作性,使得控管办法应当取得的效果不能有效实现,造成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市场组织和经济个体越来越倾向于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需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制约和警示。
5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对策
5.1 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中明确提出“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同时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