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我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预算调整管理,适用于按照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
第二章 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第三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理由充分,方案合理,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进行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四条 预算调整实行逐级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项目预算调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科研管理部门依据调整审批授权予以审定批复;对于无授权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总额不变,具体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无须审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原则上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总预算不变但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整预算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经费各科目之间如需调整,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以及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的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归口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财经处备案执行。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直接费用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以及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的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归口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财经处备案执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三)间接费用不予调整。
(四)我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需向子项目合作单位外拨经费的,子项目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子项目任务书,并约定子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子项目经费支出,涉及预算调整的,子项目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
(五)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科学技术类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社会科学类参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执行。
(六)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委托单位无明确规定的,由合作双方协商解决后报归口科研管理部门和财经处备案执行。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登记备案的预算调整,待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三章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提供预算调整申请书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经处审批后,报送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有权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学校归口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批,必要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预算调整审批通过后,项目组需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到财经处办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备案及更新预算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预算调整,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更新相关信息,项目组将审批材料纳入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资料,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审批材料,以备经费结题审计、检查需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及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经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理科)
2.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