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
第二十七条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将所收费用全额退还交费者。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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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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