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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风险的概念
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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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的确是犯罪,要加强防范教育,也要加强打击。
三鹿集团假奶粉事件
轰动一时的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人记忆尤新,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2008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文华(三鹿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玉良(三鹿集团副总裁)明知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文华、杭志奇、吴聚生明知其收购的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原奶调配到本集团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同时,其行为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最终判处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被告人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78.0400万元。
2)不懂法,稀里糊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不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是不懂法,中国经济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在法制环境没有规制,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由于既不了解经济规律,也不懂法律,就稀里糊涂地陷入当中。这种情况虽然也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至少从企业家主观上来讲并不是明确地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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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联谊集团未经银监会批准,伙同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此其相继成立投资公司及典当公司从事放贷业务。从2007年到2010年,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印章及格式合同合伙或单独,向多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19.8个亿,获取利息8233.9万元。
案件分析: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这表明现实中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以顺应不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
3)由于法律界限不清而导致了对企业或企业家定罪。
最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在立法的时候就很不清楚,现在仍然不清楚。本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那些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结果搞来搞去,现实当中有很多既没有骗税的目的,也没有骗税的行为,只是形式上是。如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票和货完全是几个开票的主体发生了问题。有的不给票,有的没有办法,请别人开票。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十多年前就有过一个案子,判了12年,后来被判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都认为是一个发票管理制度,没有提到税收管理制度上,不应该定罪。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省级法院以下的一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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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行刑事法律对很多犯罪界限的表述不清晰,这导致在实际的个案判决时充满着不确实性,有很多企业、企业家,因为同样一类型的事,这个地方法院判决是无罪,那个地方法院就可以定罪或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家是非常难的,我们研究法律的人都搞不清楚,他怎么搞清楚?陷入了一种极大的困境,这就是由于界限不清,而导致企业家被追诉、被定罪。
4)被陷害被诱导犯罪的情况,包括被涉黑。
现在我们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民事案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地方或者竞争对手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利,硬是把当事方定了犯罪,这也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此外,我认为现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也在升级,这些问题会导致多少企业家陷入被定罪的险境?提到被涉黑的问题,我想这至少在未来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深入反思的话题。
李途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案件回顾: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百年不遇的南方雪灾给湖南太子奶集团公
司的生产经营前所未有的打击。为了解决财务危机,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出台《货款准备金制度》,动员企业高管和经销商交纳货款准备金,并向民间高息借款5300多万元。但这些举措并没有把企业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因巨额亏损最终被破产重组。2010年6月15日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董事长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被拘588天。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犯罪主体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风险?企业是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主体,但不是企业活动领域内的唯一犯罪主体。
1)企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由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2)企业高管犯罪 3)企业员工犯罪
(三)刑事法律风险的现状 1、2012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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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5件,占243例案件的35.0%,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件,占243例案件总数的65.0%。与2011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都有明显提升(2011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1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6.8%)。
2)在245个案例中,共涉及80个具体罪名。
其中,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30个具体罪名;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具体罪名。其中,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
湘西非法集资案
根据媒体报道,吉首市民间融资金额超过70亿元,90%的吉首家庭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的个人资金,涉嫌非法融资的企业近百家。
湖南官方资料披露:湘西非法集资专案组共计对非法集资企业负责人及高管采取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的237人中,批准逮捕的75人,移送审查起诉的90人。
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颜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 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本案判决内容之一:被告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颜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2002 年8 月29 日,骏华公司注册成立,由被告人颜威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2004年2月,骏华公司在投资开发花垣商贸大厦房地产项目中,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出现因难等原因,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颜威决定以骏华公司的名义在吉首地区进行非法集资,骏华公司先后以投资建设花垣县商贸大厦,花垣县骏华华天大酒店,花垣县城南商住小区项目的名义,采取写借条,与集资户签订“投资承诺书”、“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形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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