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遵章守纪、服从大局。严禁任何人以个人理由抗拒、威
胁、恐吓、殴打执行公务人员。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公司各项治理工作,出入车间大门和仓库等公
共区域都必须自觉规范佩戴工作证(厂牌),要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并服从执勤保安人员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整洁环境。
第十二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自觉遵守签到
制度。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或接待亲友和外宾。 第十三条 工作时刻内,职员严禁看报纸杂志、闲谈、窜岗、打闹、
大声喧哗,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事应长话短讲,以免扰乱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公司提倡勤俭节约,能源、用品及各种材料,不损坏公
共财物、因个人缘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每天生产操作之前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操作之后或下
班后收好各种文件、资料、工具、零件、产品、关好门窗、水、电、气源。按规定位置摆放工具及物品。每个星期三、五、日为清洁日,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经主管检查后合格方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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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
推委。严格按照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觉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厂职员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
议应及时与领导商量,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必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与公司职
员同舟共济,提高工作热情,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九条 本厂职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本厂经营秘密,维护本厂
利益,未经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本厂所有秘密,否则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本厂将追究违反者的经济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处参观。 第二十条 任何职员在其上班时刻及厂内出现突发性的个人疾病、
非本职业引起的职业病、打架伤亡等非因工受伤均与本厂无关的疾病一律不负任何责任与费用. 本厂工人与外人打架, 在厂外偷窃等犯罪行为, 均属刑事犯罪, 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章第五、九、十、二十条有关规定者追究责
任,情节严峻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并做开除出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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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二十二条 本厂不有任何的卑视行为存在,即;
本厂在雇用、薪酬、升迁、训练机会、解雇或退休事务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种簇、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不、性不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卑视行为。
本厂不可干涉职员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不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本厂不可同意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躯体的接触。
第三章 职员薪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采纳26天/月上班制,全天正常工作时刻为8小时,
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需晚上加班的均为18:30-21:00,出勤时刻会依照季节变化调整。
第二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纳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发放上月工
资,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 专门情况需延时的, 最多不能超过法定时刻。
第三条 每月加班时刻平均不能超出36小时。加班薪酬按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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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8元给予。
假如,公司因生产任务紧急必须加班时,部门主管会提早通知职员加班,希望职员配合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
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 各部门应依照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
方法,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三条 学徒应在师傅、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
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 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
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 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
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第六条 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
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 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
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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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
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 严禁安排带有阻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
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
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
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
作业人员不听劝讲者,监护人应向行政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觉职员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
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职员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
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觉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作
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及金属检测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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