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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最新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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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最新文件解读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规定>有关咨询题

的具体方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打算单列企业: 依照《北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规定>有关咨询题的具体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规定》有关咨询题的具体方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规定》有关咨询题的具体方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关于差不多养老金计发方法 差不多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运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运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运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运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运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差不多养老金计发方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差不多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依照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差不多养老金运算方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差不多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不按照新方法和原方法

运算差不多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方法运算的差不多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方法运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方法的,2006年退休的,差不多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方法运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1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18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8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8年起,差不多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运算方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运算方法比较时,按原方法运算差不多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方法

依照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差不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8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不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咨询题 依照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关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8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1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1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8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其差不多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咨询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差不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缘故应缴未缴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能够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能够补缴差不多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不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运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运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差不多养老金运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讲明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运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运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运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运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运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差不多养老保险金的运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不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不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不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不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不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运算保留两位小数。

养老保险最新文件解读

养老保险最新文件解读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4023356164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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