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6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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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应当依照各险种规定的参保范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征缴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制定本地区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预测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依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2 / 3
(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企
业单位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稽查。
(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包括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以下统称为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数据统计、个人账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稽核。
(四)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情况,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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