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进行房产价值线上首次评估并输出最高预估可贷金额。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授权本行查询其征信数据及三方数据,同时发送链接给配偶(如有)及企业法人(如有)进行授权。
(三)借款申请人、配偶、法人均完成授权后,授信风险决策系统进行自动审批,未通过审批的,流程结束;通过审批的,授信风险决策系统推送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初审结果到信贷管理系统。系统初审结果分为自动审批及人工审批两类。
(四)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申请流水,如借款申请人未选择经办支行的,由经营机构个人金融部统一派单,信贷管理系统完成派单后,客户经理智能工作平台同步实现派单。
派单优先级参考如下: 1.申请人自行选择的网点; 2.客户录入推荐工号所属的支行; 3.CRM系统中管户支行;
4.客户曾经成功申请过经营贷款的支行;
5.分行个人金融部根据抵押物地址远近、支行客户经理人力资源及业务经验等因素分配。
(五)客户经理联系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尽调、查看抵押物、面谈面签,需通过客户经理智能工作平台进行打卡定位、拍摄抵押物情况、经营情况。
(六)客户经理整理材料,撰写调查报告(模板见附件4)、扫描资料,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二次在线房产价值评估,信贷管理系统以本次调查得到的房产信息为准,确定最终的最高授信额度,客户经理可根据借款申请人意愿、抵押物状况、申请人资信情况下调抵押物价值、抵押率、授信金额。
(七)系统初审结果为“自动审批”的,经过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初审岗复核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即可完成审批流程;系统初审结果为“人工审批”的,需走完现有审批流程,各审批岗均可根据抵押物状况、申请人资信情况下调授信金额。
(八)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与申请人签署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入库,由经营机构放款的,还需提供用途证明材料。
(九)落实放款前提条件后,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放款审批流程。无论自动审批或是人工审批的,都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初审岗、复核岗进行审批。
(十)贷款的发放。授信额度100万(含)以内的消费贷款及授信额度200万(含)以内的经营贷款,可由借款人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行提款;超过限额的,由经营机构放款。
(十一)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
式偿还贷款本息。
业务办理流程详见《各岗位SOP操作手册》,业务流程图详见《房抵贷业务流程图》。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线上用款贷款用途管理
线上用款的,用途管理结合贷后首次检查及定期检查进行,采取先用款事后提交用途的方式,以三个月为一个用途提交周期。每三个月根据其用款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交用途资料。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手机银行上传用途资料。如借款申请人不配合提供用途资料,经办机构可以冻结其剩余额度。
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内容、频率参照《授信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措施
借款人出现欠息或逾期,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进行剩余额度冻结,违约欠款收回后,自动重新启用原授信额度;违约超过3个月或出现三次以上违约的,授信额度自动降为0,违约欠款收回后,不再自动恢复原授信额度。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申请人违约:
(一)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三)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五)拒绝或妨碍本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与他人签订有损本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其财产或遗产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有)。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违约,本行将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置措施:
(一)按借款合同约定加收罚息、提高利率、收取违约金。
(二)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解除合同,要求借款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各授信经营机构或客户经理存在未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授意借款申请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对借款申请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等违反审慎经营情形的,按照《违规问责工作管理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