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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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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贷前调查管理办法》《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室、分支行,用于“房抵贷”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

本办法所指的“房抵贷”业务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以房产做抵押物、用于正常消费或经营的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抵押物: (一)符合条件的抵押物类型

1.抵押物类型为住宅性质的商品房。不动产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上载明的性质必须为住宅(土地证性质可含综合)。暂不接受商业用房、别墅、自建房作为抵押物。

2.抵押物房龄不得超过20年(含);如抵押物位于重点中小学学区内,物业情况良好,易于处置,则房龄可放宽至30年(含);如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0%,则房龄可放宽至30年(含)。

3.权属清晰,不存在房产来源或分割存在模糊或法律瑕疵。

(二)不受理的抵押物类型 1.特殊类型房产

单独的地下房产(与地上房产相连的除外)、单独的车库、仓库等;抵押物内部结构发生人为改造的(包含但不限于承重墙被打通、人为改造导致无法恢复设计用途使用的);军产房、校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等;抵押物存在违章建筑的。

2.特殊用途的房产

用途为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教堂、寺庙、群租房等敏感用途的场所;重大灾后房产,例如所在区域发生重大灾害波及到了抵押物(如火宅后建筑物、地震后受损建筑物),具体参考实地评估情况、公开信息等;房产自身或周边遭受污染,如土地受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废弃物污染等,具体情况参考现场尽调情况、相关新闻等。

3.距申请日期3个月内过户的房产。 4.权属人之一为未成年人的房产。 5.不受理房产二次抵押。

6.原则上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含),不予受理;如房产位于重点中小学学区内,物业情况良好,易于处置,则不受面积限制。

7.当地规定在期限内限制出售等的房产不予受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房抵贷”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职责

各管理机构参见各自岗位职责进行履职。

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房抵贷”业务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年龄在20周岁(含)到60周岁(含)之间,且授信期限与借款申请人年龄相加不得超过60周岁。

(二)只接受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为抵押物;若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需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三)如贷款用途为经营,借款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四)禁入人群/行业:经营范围为从事资金借贷,包含但不限于:融资平台、担保公司、典当行、民间资金借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从事高危职业人群,包含但不限于特技演员、试飞员、战地记者、保镖、排雷工兵等;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工作或业务;其他有违市场发展或有风险的借款用途及行业。

(五)借款申请人无不良资信和行为记录。 (六)可以提供本行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七)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要素

第八条 申请渠道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H5链接等渠道申请贷款。

第九条 审批方式

借款申请人申贷后,由授信风险决策系统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系统审批得出三个结果:不通过,自动审批通过,有条件通过(落入人工审批)。

审批结果为不通过的,业务流程结束。

审批结果为自动审批通过的,客户经理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及资产证明材料后(材料见第十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初审岗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后即完成业务流程。

审批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落入人工审批,客户经理在基础信息资料及资产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收入证明材料的收集,需走完分行现有的审批流程才完成业务流程。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一)以家庭为单位,贷款用途为消费的,最高授信额度为200万元(含);贷款用途为经营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含)。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及企业已有经营类负债加本次授信金额在我行累计授信不超过2000万元(含)。

(二)单套房产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单套房产对应的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含)。

(三)每人名下只能有一个生效的“房抵贷”合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房抵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用款。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房抵贷”业务贷款利率按LPR加点的方式进行定价,授信风险决策系统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后,输出参考利率定价,参考LPR加点情况具体如下:

个人信用评级 A B C D 经营类(BP) 125 175 225 275 消费类(BP) 175 215 255 315 经营机构可根据参考利率,根据市场情况、资金成本等因素自行确定最终利率定价。

第十三条 抵押率

初始抵押率根据抵押物所在区域及个人信用评级确定,详见下列矩阵:

个人信用评级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A B C D 70% 70% 65% 65% 65% 65% 60% 60% 60% 60% 60% 60% 其中,一类区域为市辖区;二类区域为县域;三类区域为

房抵贷业务管理办法

“房抵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贷前调查管理办法》《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室、分支行,用于“房抵贷”业务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本办法所指的“房抵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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