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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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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

(4)垦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 6.2 土地平整工程 6.2.1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田块格局

水田开垦项目区应集中连片,总体布局呈“田”字、“井”字、“开”字、“丰”字或“米”字型排列。

(2)田块形状

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形状应方正,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地面坡度<6°)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山地区(地面坡度6°~25°)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3)连片规模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田块连片面积(或与周边原有水田连片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实现集中连片。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连片规模不低于50亩,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丘陵区、山地区片规模不低于20亩(坡度15°~25°应大于20亩,坡度小于15°应大于3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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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块规格

田块(格田)长度以60~120m为宜,宽度以20~40m为宜,不同区域的田块规格具体要求见附录B;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田面宽度便于大、中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丘陵区、山地区修筑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田面宽度便于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5)田埂

田块(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20~50cm,埂顶宽20 ~50cm为宜。 (6)田坎

梯田区土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7)田面平整

田面平整后,横向地表坡降应小于1/2000,纵向地表坡降小于1/1500;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格田内田面平整度应小于3cm;丘陵区、山地区田面平整度应小于5cm。 6.2.2 防渗保水工程

(1)水田建成后,犁底层应具有良好的防渗能力,遇到干旱时,一次性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即蓄水能力)的天数应不低于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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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块蓄水能力低于72小时,需实施防渗工程。实施田间防渗工程时,应先将耕作层剥离,再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防渗处理,达到防渗要求后,将剥离后的表土回填。 6.2.3 耕作层保护工程

耕作土壤剖面一般分为耕作层、犁底层、心土层和底土层。土地平整时应尽量避免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土地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 6.3 耕地质量要求 6.3.1 土壤有机质含量

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有机质含量≥1.5%;丘陵区、山地区有机质含量≥1.0%。 6.3.2 耕作层厚度

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耕作层厚度≥15cm,丘陵区、山地区耕层厚度≥12cm。 6.3.3 有效土层厚度

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有效土层厚度≥60cm,丘陵区、山地区耕层厚度有效土层厚度≥40cm。 6.3.4 土壤质地 砂质壤土至粘土。 6.3.5 土壤容重 土壤容重1.0~1.4g/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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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土壤pH

平原低地区土壤pH应保持在 5.5~8.0;沿海台地区土壤pH应保持在5.0~8.0,丘陵和山地区土壤pH应保持在5.0~8.0。 6.3.7 土壤重金属含量

符合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6.3.8 土壤改良

未达到上述耕地质量标准的田块,应通过土壤改良措施达到要求,土壤改良措施见附录E。 6.4 灌溉与排涝工程 6.4.1 灌溉

(1)垦造水田项目区必须要有水源保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灌溉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

(3)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4)垦造水田项目区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应采取全断面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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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5)丘陵区、山地区垦造水田项目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比例应不低于75%,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则不低于85%。 (6)垦造水田项目区的干、支、斗、农级渠道应达到《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的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

(7)在无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时,应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泵站建设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的要求。 6.4.2 排涝

(1)垦造水田项目区要求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的标准;排涝能力标准应达到10年一遇的标准,其中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的水田在10年一遇暴雨后,应在48小时内排至耐淹深度,而山地丘陵区的水田应在72小时内排至耐淹深度。

(2)平原低地区和沿海台地区水田冬季地下水位大于0.5m,丘陵区和山地区水田冬季地下水位大于0.4m。 6.5 田间道路工程

(1)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连片500亩以下的改造区域纵横至少有一条田间道(机耕路)或两条纵(横)路;连片500亩以上的改造区域每隔150~200m至少有一条田间道(机耕路)。道路坡度和转弯角度等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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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编辑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4)垦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6.2土地平整工程6.2.1耕作田块修筑工程(1)田块格局水田开垦项目区应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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