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98号,2010年8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挂失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挂失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因各种原因遗失存单(存折、银行卡、预留印鉴)或遗忘账户的密码,要求银行将相关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存折、银行卡)、支取存款、重置密码或更换预留印鉴。个人存款挂失方式包括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挂失申请书挂失。
第三条 存单(存折、银行卡)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可以挂失,不记名式不能挂失。
第四条 客户要求办理各类个人挂失业务时,须向银行提供拟挂失账户的账号、户名、金额等资料。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在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后,方可受理挂失申请。
第五条 上述相关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前,若账户内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办理个人挂失业务须由监护人代理,除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同时出具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监护关系证明资料。
第七条 办理各类个人挂失业务时,对出示的存款所有人及代理人有效证件,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口头挂失
第八条 口头挂失是指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对存单(存折、银行卡)的临时挂失。口头挂失可在本行任一营业网点或96528客服中心办理。客户在柜台办理口头挂失须填写《挂失申请书》。口头挂失的有效期限为5天,5天后自动失效,客户需在5天内至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九条 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客户可再次申请办理口头挂失。新的口头挂失办理成功后,原口头挂失失效,口头挂失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口头挂失解挂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所有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挂失行办理(通过96528客服中心办理的口头挂失,可至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挂),受理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三章 书面挂失
第十一条 书面挂失是指客户遗失存单(存折、银行卡)后,在本行柜台以书面形式办理的挂失。办理书面挂失须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十二条 书面挂失可至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支取存款和书面挂失解挂须在原挂失行办理。
第十三条 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书面挂失,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书面挂失的,须同时出示存款所有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四条 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支取存款和书面挂失解挂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挂失行办理,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五条 存款所有人本人办理书面挂失的,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日可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超过30天(30天的期限确定方法为自挂失业务办理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至第30日银行批量处理止。下同)未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视同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存折、银行卡)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存款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书面挂失的,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天后可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超过30天未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视同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存折、银行卡)继续有效。
第四章 密码挂失
第十七条 密码挂失是指客户遗忘密码后,在本行柜台以书面形式办理的挂失。办理密码挂失须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十八条 密码挂失可至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和密码挂失解挂须在原挂失行办理。
第十九条 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挂失,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密码挂失的,须同时出示存款所有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密码重置或密码挂失解挂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挂失行办理,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一条 存款所有人本人办理密码挂失的,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日可办理密码重置。超过30天未办理密码重置,视同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存折、银行卡)的密码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存款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密码挂失的,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天后可办理密码重置。超过30天未办理密码重置,视同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存折、银行卡)的密码继续有效。
第五章 预留银行印鉴挂失
第二十三条 办理挂失预留银行印鉴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开户行办理,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客户挂失预留银行印鉴,须填写《挂失申请书》连同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向开户行提出挂失申请。挂失手续办理后,新印鉴于挂失次日后启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挂失预留银行印鉴时交回的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开户行应填写作废凭证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客户,一份随作废凭证装订在当日会计凭证内,并将收回的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当客户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已注销的旧印鉴卡应在旧印鉴注销日期前使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超出提示付款期后随当日会计凭证装订保管,在启用的新印鉴卡上注明旧印鉴卡装订日期。
第二十六条 新印鉴启用后,开户行收到客户在旧印鉴注销日期前使用旧印鉴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第六章 预留银行印鉴变更
第二十七条 办理变更预留银行印鉴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开户行办理,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连同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最早为次日),交回本行的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加盖旧印鉴及与旧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并注明“盖好旧印鉴的凭证已全部切角交回银行,如有遗漏未交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存款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更换预留银行印鉴时交回的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开户行应填写作废凭证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客户,一份随作废凭证装订在当日会计凭证内,并将收回的已加盖旧印鉴的支付凭证当客户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已注销的旧印鉴卡随当日会计凭证装订保管,在启用的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银行印鉴,并注明旧印鉴卡装订日期。
第三十条 新印鉴启用后,开户行收到客户在旧印鉴注销日期前使用旧印鉴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第七章 挂失申请书挂失
第三十一条 挂失申请书挂失是指客户遗失办理存单(存折、银行卡)书面挂失或密码挂失的挂失申请书后,在本行柜台以书面形式办理的挂失。办理挂失申请书挂失须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挂失申请书挂失须在原挂失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原挂失业务有效期内,存款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申请书挂失,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挂失申请书挂失的,须同时出示存款所有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理行留存存款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挂失申请书挂失办理后,存款所有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原挂失业务的解挂、重置以及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挂失申请书挂失可重复办理。
第三十四条 挂失申请书挂失不能办理解挂。
第三十五条 挂失申请书挂失后,办理原挂失业务的解挂、重置、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的时间仍按前款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私业务部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8日起执行。此前本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