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xxxxxx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的动火作业管理。 3.管理职责
3.1. 环保安全部职责:
环保安全部为动火作业的监督考核单位,负责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审核及签批工作,负责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审核、落实与现场确认工作。 3.2. 动火车间职责:
动火所在车间为动火作业的区域性管理单位,负责本车间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提出、落实与现场检查,根据动火作业等级履行相应安全作业证办理的职责,负责车间内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与管理,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签批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工作。 3.3.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为动火作业的执行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申请,配合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 3.4. 动火作业人员职责:
应持“动火安全作业证”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内容);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3.5. 监护人职责:
应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证”第三联,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人与签票人不符及未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作业现场发生火灾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并报警。
3.6. 动火审批人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批准人在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动火作业证》上的安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7.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指定)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主持和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检查。
4.工作程序 4.1. 定义 4.1.1. 动火作业:
4.1.1.1. 在厂区及生产装置区域进行以下作业为动火作业:
4.1.1.2. 各种焊接、切割等飞溅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各种明火作业; 4.1.1.3.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打磨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1.1.4. 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用电作业; 4.1.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1.1.6.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我公司内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1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级
4.2.1. 一级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4.2.1.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4.2.1.2. 各类燃料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4.2.1.3. 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2.1.4.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4.2.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4.2.1.6. 化学危险品仓库;
4.2.1.7.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4.2.2. 二级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4.2.2.1.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2.2.2.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
4.2.2.3. 施工系统管网区、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4.2.2.4.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4.2.3. 特殊动火:除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应列为特殊动火管理
4.2.3.1. 带油、带压、带其易燃易爆介质或有毒、腐蚀性介质的容器、设备或管线; 4.2.3.2. 节假日期间运行生产装置区内; 4.2.3.3. 夜间运行生产装置区内; 4.2.3.4. 运行中的液化气罐区等。
4.2.4. 凡车间、工段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公司环保安全部审核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夜间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动火作业基本原则
4.3.1. 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实际动火情况与动火票不符合不动火。 4.3.2. 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4.3.3.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隔离动火设备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施工,分析检验合格30分钟内未动火作业则分析结果失效,如需动火应另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施工。
4.3.4. 在生产运行区域内,凡是非必要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3.5.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作业中止后收回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进入作业许可证。
4.3.5.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3.5.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3.5.3. 动火作业人员有明显违章行为; 4.3.5.4.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4.3.5.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3.5.6. 事故状态下;
4.3.6.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得不动火的作业,必须制定有效应急处置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许可后方可作业。
4.3.7. 动火作业过程中需进入设备内或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 4.4.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签发程序
4.4.1. 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负责作业票审批程序的办理工作。 4.4.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主任审批;
4.4.3.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主任审核→环保安全部审批;
4.4.4. 特殊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动火车间主任审核→环保安全部复核→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凡在公司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4.5.1. “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5.2.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5.3.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不超过72小时。超期未完成动火的需从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延期使用动火安全作业证。 4.5.4. 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均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