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具有有关资格的,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招标工程标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分别给予以下惩处:
(一)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 具有有关资格的,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 没收非法所得;
(四) 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给予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
(一)五年内禁止参加本系统任何投标或招标工作;
(二)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必须向有关部门出具书面监察建议,明确写明建议处罚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
(三)具有有关资格的,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四)没收非法所得;(五)处以招标工程标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分别给予以下惩处:(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一千元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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