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澳案件接访通稿
为了使金澳案件集资群众及时了解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便于涉案各省市相关部门对集资群众代表提出的各种问题统一答复,现将数次上访提出的一些问题和近段时间接访对话中集资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集中解答如下: 一、金澳案件事实和性质
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周大伟。该公司擅自以建设“松木岛港口工程及旅游设施”名义,以高额代理费收买指使代理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用各种国家相关批示文件作为合法外衣掩盖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真相,先后在天津市、辽宁省的大连市、抚顺市、锦州市、丹东市、河北省的石家庄市、任丘市,安徽省的淮南市,吉林省的松原市等9个城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金澳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周大伟等人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大伟及其他有关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金澳案件的风险责任
周大伟等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其犯罪行为给许多集资群众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造成了痛苦,给集资群众留下了惨痛的教训。非法集资活动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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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干扰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根据此项规定,集资群众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应由集资群众自行承担。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集资群众遭受的经济损失,将下大力气做好资产追缴和变现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集资群众的损失。
三、涉案资产处置情况
对于涉案资产,公安机关及时查封冻结了涉案股权、港口资产、海域使用权以及办公用房、货轮、车辆及部分现金。为了做好资产变现工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文件,委托同级政府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资产进行了评估。于2008年10月9日-13日连续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大连日报》、《辽宁日报》、《天津日报》、《河北日报》、香港《大公报》、《澳门日报》等8家媒体发布了财产处置公告。2009年4月22日在集资群众代表见证下依法选定了拍卖机构。2010年10月18日,金澳案件涉案资产经过依法拍卖,最终由大连化工集团以1.815亿元人民币竞拍价格获得金澳公司涉案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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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法规,在涉案资产处置后,本着“依法合规、公平合理、风险自负”的原则,制定清退政策,并及时向集资群众清退。
广大集资群众要正确认识金澳案件的性质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理性面对受到的损失,并应相信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会一如既往地关心和维护群众的利益。共同保持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义务,集资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明辨是非,切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关于大连市曾号召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建设问题 我市提出推动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方针政策的体现,今后还要继续坚持下去。欢迎各地民营企业到大连投资,是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投资,依法经营;欢迎民营资本参与建设,不等于允许非法集资。大连市有责任依法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活动。
五、关于金澳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应定性为民事案件问题
金澳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周大伟等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连金澳港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大伟及其他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本案的处理包括涉案资产的处置,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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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办理。本案所有参与存款的人,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以下简称集资人),不是债权人,集资人所持有的借据,因为其内容已经触犯了法律,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六、关于要求政府代偿的问题
非法集资行为是应当依法打击的对象,集资人也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参与者,负有过错责任。国家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原则是参与者风险自担、损失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
七、关于集资人对涉案资产评估价存在质疑问题 我市司法机关依据国家五部委文件,已经委托我市同级政府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资产价格进行了认定,为了消除集资人的疑虑,后期又委托国家权威价格认证机构再一次进行了价格认定。涉案资产价格认定工作是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的一部分,认定机构依法独立、公正、科学行使职权,其他任何机构与个人无权干预。集资人代表要求对涉案资产价格参与协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八、关于香港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拟出资四亿元购买港口问题
针对集资人代表提出的该问题,我市先后数次向香港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进行了解核实,该公司法人代表车泽民明确表示同意2.3亿元购买港口,如果拍卖底价超过3亿元人民币就不在考虑范围内。大连市政府欢迎香港公司参与竞买,但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缴纳保证金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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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也没有报名参加每次对金澳涉案资产的拍卖会。
九、关于香港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欲与金城公司合资建港,以便用5000万美元偿还集资款,但大连市不同意的问题
经核实,香港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从未表示用5000万美元合资建港,向集资人还债。
十、关于香港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出价2.3亿购买港口,是受评估价低影响问题
香港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表示愿意出2.3亿购买港口,是在2008年4月30日,此时大连市司法机关尚未委托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通用集团石油化工公司出价与价格评估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十一、关于集资人要求以港抵债和参与竞买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应当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集资人接管涉案资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如果参与竞买,也必须以个体自然人身份缴纳保证金,与其他竞买人一律平等对待。
十二、关于个别地区提前清退的问题
按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管辖,个别地区立案查处时间较早,少数集资人已经得到清退款。待本案件统一清退时,将公平公正对待,超出清退比例的部分将予以追缴。不影响其他集资人清退比例。
十三、关于如何对待集资人损失问题
尽管非法集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但大连市以对集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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