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
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5]29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长政办发[2005]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以下简称《渔业法》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 》(湘农业发〔2003〕2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 2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养殖证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养殖生产活动,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渔业产业升级换代的需要;也是妥善处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引导和指导渔业结构调整,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实施养殖证制度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生产单位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明确目标,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渔(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建立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现代渔业管理制度为总目标,通过稳定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进一步推进渔业结构的调整,提升水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切实维护渔(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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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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