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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股票期权民事判决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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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股票期权民事判决书(一)

(2013)锡民终字第0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博、肖春晖,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翎,女,1979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绮山村绮下村99号。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阿里巴巴股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人周博、肖春辉,被上诉人许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01年11月5日,许翎至阿里巴巴公司处工作。南京奥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5日,成立时许翎是该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5%。2009年3月,许翎在阿里巴巴公司内网上申请审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与奥成公司的合作合同。2009年3月6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奥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内容阿里巴巴股票:1、合作项目:网商能力培训—国际贸易方向培训。2、合作方式:由乙方负责招收学员,提供培训设备,组织培训,维持正常培训秩序以及学员的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提供师资及课程设置。3、合作期限: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5月25日,其中2009年3月10日起招生,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5月25日为学员培训期。4、招收学员人数:25-30人。

2009年5月20日,奥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许翎从该公司退股。2009年12月,许丽在阿里巴巴公司内网上申请审批阿里巴巴公司(中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奥成公司的合作合同,申请中备注:因许翎打不开内网,我帮她提交的。

阿里巴巴公司于2009年12月份在公司内网上发布《阿里巴巴公司集团商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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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组织公司员工学习培训该行为准则,并进行线上签署及申报利益冲突情况。在该行为准则中,阿里巴巴公司明确:1、“合规负责人指阿里巴巴公司集团内审合规部和法务部的部门负责人。关联人士阿里巴巴股票是指(i)任何个人的配偶、子女、继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父母、继父继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或配偶的兄弟姐妹(包括因领养而形成的等同关系,每一位分别称为“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朋友;或(ii)以下任何实体:(a)由员工个人和/或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朋友单独或共同拥有的实体;(b)员工个人、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朋友为董事、高管人员或信托人的实体;或(c)(a)-(b)款中所述的实体的关联公司。在此,“拥有”指直接或间接作为股东、合伙人或成员持有实体之不低于百分之五(5%)的有投票权的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关联公司”就任何实体而言,指另一实体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组织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或被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被其他人共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该实体的子公司、母公司、或该实体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控制”就此而言指有权力指导该实体公司的管理和政策,不论是通过拥有附表决权的股份,通过合同还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关联交易”指以集团公司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为一方,以员工本人和/或关联人士为另一方的任何交易或任何一系列相关交易。2、“利益冲突。当您的个人利益无论以何种方式影响或甚至从表面上看来可能影响阿里巴巴公司集团的利益时,即形成利益冲突。当您所采取的行动或享有的利益令您难以客观、不偏不倚且有效的履行阿里巴巴公司分派的工作或职责时,即产生利益冲突。阿里巴巴公司集团员工应以诚实、合乎道德的方式从事阿里巴巴公司集团的业务,包括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处理个人阿里巴巴期权与公司间的实际或潜在可能的利益冲突。如果您在具体情况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您有责任咨询合规负责人,并向合规负责人全面披露关于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联系合规负责人。阿里巴巴公司集团指定的员工声明和利益披露表可作上述披露之用。在特殊情况下,您可向阿里巴巴公司集团申请取得批准或豁免,是否给予批准或豁免则由阿里巴巴集团全权决定。”3、“关联交易。当任何潜在的关联交易可能发生时,您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提交通知部门主管和合规负责人。您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详尽的披露,阿里巴巴集团有权进一步询问该交易的详细情况和背景信息。”4、“在本准则颁发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您必须在您接到本准则之日起一个月内或阿里巴巴集团规定的其他时间,向合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披露。

2010年1月7日,阿里巴巴(中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奥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子商务培训合作协议。合作内容阿里巴巴期权:1、合作项目:阿里巴巴公司电子商务培训。2、合作方式:由乙方负责招收学员,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及设备,组织培训,维持正常培训秩序以及学员的日常管理;甲方负责提供师资及课程资料,并努力对培训后考试合格的学员推荐就业。3、合作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期班的人数不得少于30人。4、招收学员人数: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少于200人。

2010年9月1日许翎与阿里巴巴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许翎在阿里巴巴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工作地点位于江阴。

2010年12月6日,许翎向阿里巴巴公司辞职。2010年12月31日,许翎从阿里巴巴公司处离职。2011年2月21日,阿里巴巴公司通过快递邮寄《通知》给许翎,阿里巴巴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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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您于2010年12月6日申请离职,实际最后工作日为2010年12月31日。您离职后,公司发现您在职期间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阿里巴巴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及公司的价值观。现公司正式通知您:对您的离职行为,公司内部将参照您因特定事由被公司解聘做处理……”。2011年3月5日许翎收到该通知。2011年3月8日,阿里巴巴公司向公司苏徽大区全体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标题为《关于对江苏大区原泰澄区域资深人事专员许翎做出解聘处理的公告》,公告中载明,许翎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阿里巴巴公司集团商业行为准则》及公司的价值观。2012年6月25日,对于许翎申请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在2011年2月21日对其做出因特定事由解聘的处理决定,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阿里巴巴期权对许翎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2012年9月25日,许翎诉至原审法院称:阿里巴巴公司在2011年3月8日公告的电子邮件中称其营私舞弊、严重违规的内容不实,纯属捏造,对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使得其社会评价度低下,找工作也受到极大影响。其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经常失眠,身心疲惫。故请求判令阿里巴巴股票:1、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2、阿里巴巴公司在内部员工中进行公布告示,并通过当地媒体刊登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阿里巴巴公司辩称:许翎的诉请不符合事实,请求驳回许翎的诉请。理由为,(一)许翎在其公司就职期间,曾经与他人一同设立一家商业公司,并利用该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关联实体签订合作合同,许翎的行为,违反了其公司商业道德准则中关于避免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其公司公告邮件所述内容完全属实,不存在任何的虚构和歪曲事实的情况。(二)其公司将许翎的上述严重违纪行为以邮件示众,目的是向全体员工告知由于许翎的严重违纪行为导致公司将依法收回向其授予的期权,从而达到警示许翎的目的,故该行为不存在任何侵害许翎名誉权的过错。(三)公司的行为完全是基于事实,同时也具有正当和合理的目的,并不损害许翎的名誉,不属于侵害许翎名誉权的行为。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未侵害到许翎的名誉权。

一审中,许翎与阿里巴巴公司一致确认,2009年3月6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与奥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2010年1月7日阿里巴巴(中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奥成公司签订的电子商务培训合作协议均未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通知、邮件截图、汪慧娟的证人证言、邹有生的证人证言、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病历、公证书复印件、奥成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申请审批记录复印件、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学习记录复印件、申报利益冲突记录复印件、学习说明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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