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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J—20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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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1发布 2012-10-01实施 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环科制订
修 改 页
序号
修订内容 日 期 1
制 订 审 核 批 准
目 录
12.1 目的????????????????????????????3 12.2适用范围???????????????????????????…3 12.3 职责????????????????????????????3 12.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3
12.4.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3 12.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4 12.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5 12.4.4 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5 12.4.5 事故处理???????????????????????????6 12.4.6 责任的追究处理????????????????????????7
12.4.7 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9 12.4.8 事故档案???????????????????????????9 12.5相关记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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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12.3 职责
12.3.1生产厂长
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12.3.2安全环保科
1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
3负责组织、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 4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上报。
12.3.3事故发生部门
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
12.3.4其他部门
配合事故发生部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及事件信息。
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
12.4.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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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职工歇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
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2.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
1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生产部、安环科、公司,同时立即按相应应急预案展开抢救。
3发生轻伤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0.5小时内向车间、生产部、安环科报告 、车间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部。
4发生重伤事故, 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最高管理者。
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口头)或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 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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