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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形成了“夹击”城管执法队员的态势,对执法者很不利。不计其数的事实证明,现场只要存在着围观者的群体性反对、起哄、帮腔、调侃,就会大大加剧相对人的对抗行为,从而使本次城管执法活动以失败而告终。
可以明确地说假若遇到了这种态势,城管执法者又控制不了现场局面,就索性自动撤离。
这种“走”的操作方式为:
第一,城管执法人员在人群暂时还没有完全围上来,但眼看围观已成定局时,就调转话锋,变要处罚为教育和警告,提示相对人下次不要再来,强调这里不能进行违法经营。在很自然的状态下,使刚到的几个围观者还未弄清是怎么回事时,便快速地撤出执法现场而转到其他地段继续执法。
第二,城管执法人员在相对人情绪激动、大声喊叫、经稳定情绪无效时,就要预测到今天的执法可能有难度,会引来围观者。随着相对人的有意高声叫嚷,周围的行人渐渐向这里走来,人越聚越多,开始出现围观。这时执法者应该以时间不够、罚款手续没带全、我去把执法车叫来、下次要处罚你等借口快速离去。
第三,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由于过于专注执法而未发现逐渐出现的围观者,等执法者觉察到,已围成了一大圈子,并且是里三层外三层,现场秩序高度混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不测和不可控制的事端。为了达到进得去就出得来、使复杂问题简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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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执法者就要以这样已严重堵塞了交通,这个事情下次再说、我现在还有事情要办等理由即刻走人。
说到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认识上的问题,即城管执法怎么怕社会公众?假如一有围观者就撤离,那还执不执法?这是否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讽刺?其实,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了,由于社会福利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人是依靠这种违法经营来维持生存的,加上城管执法系统成立时间不长,人们对这个部门的管理法规还不大了解,适时回避围观者是当前情况下最好最简便的防止激起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走为上”也是为了杜绝城管执法成本的不断追加,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更大事态,所以,可总结成三句话:巧妙回避围观者是预防和减少冲突的有效方式;围观现象是特定的而不是经常的;借机离开是执法应变性的一种艺术处置方略。
致建筑施工单位的一封信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 您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感谢你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群众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地管理、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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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力度,在此,我们提醒您在工作中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申报制度,一律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
二、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在运输沙石料等散装建筑材料时,应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散装货物在运输工程中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
三、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并做好出入口的清扫保洁。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砖砌围墙,并作美化装饰;确实没有条件设置砖砌围墙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置硬制临时围墙,并保持围墙外形的整洁美观。
四、建筑工地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占道的,应当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采用湿法作业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我们都爱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衷心希望大家都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城市管理,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如果您在工作中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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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大家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附: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摘要; 2、《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摘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1月24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摘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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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城管综合执法举报登记表
执法中队 :青云镇城管执法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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