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诉司法解释》第十三 一、公益诉讼的特点: 1.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
*2.起诉主体的法定性: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或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司法解释》第284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适格原告为:“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47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并不是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例题·单选题】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3-35)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二、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民诉司法解释》第284条 规定: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益诉讼的管辖 《民诉司法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公益诉讼的受理:告知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司
法解释》第286条 )
五、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申请撤诉 1.和解与调解:公告
《民诉司法解释》第289条 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2.申请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前
《民诉司法解释》第290条 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例题·单选题】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5)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
1.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民诉司法解释》第288条 )
2.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民诉司法解释》第287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司法解释》第291条)
167.独角兽法考(民诉)-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