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案例评析
院系:基础医学院 专业:临床医学七年制 学号:20xxxxxx 班级:七年四班 姓名:XXX
20xx年11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丈夫拒绝签字, 产
妇母子双亡”事件,至今还未从人们记忆中淡去,2010年10月15 H,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街头、发生大面积 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第二天凌晨2 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2010年12月3H,暨南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次上演拒签事件,与“李云丽事件”不同的是, 这一次是丈夫同意手术,拒签的是“坚持要自己生”的产妇,但医院 并没有听产妇的,而是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
事件回放:
事件一:产妇丈夫拒绝剖宫产医院不予剖宫产合法
20xx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 送
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工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 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 后,孕
妇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专家死亡病例评审后认为,孕妇李云 丽就诊当
H病情严重,死亡率为80%至85%,在当时的情况下,救活的 儿率十分小,
其死亡不可避免。手术可能挽回胎儿生命。朝阳医院的 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事件二:产妇拒签致子亡母危
2010年12月3FI清晨,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
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此前,该产妇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 并怀疑有胎盘低置。医牛: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产妇下体…直在少 量流血,却没有痛感。医生分析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 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 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但产妇却情绪激动地表示:“要自己生, 不要手术。”医生反复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产妇始终没有“松I 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其丈夫同意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 意书上签字。但产妇本人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大喊“要 自己生”。
眼看再不手术,产妇就有性命之虞,医院本着“生命权第一”的 原则,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 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挽救了产妇生命。遗憾的是, 由于延误手术时机,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小吋后 不幸夭亡。产妇则因出现心衰症状,在医院进行抢救。
事件三:姐姐拒绝签字手术 广州一醉酒市民死在医院
2010年10月15R14时40分,一名路人在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
边倒卧…中年男子,神志不清,丨I吐白沫,赶忙拨打120。一辆救护 车将男子接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梁医生 称,
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紧急 CT检查
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颍叶发生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 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梁医工判断,“必须马上 进行手术。”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 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 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 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无奈,16 时后,医院将刘先生转入急诊观察室。观察室的刘医生说,刘先生一 直处于深度昏迷,医院按常
规给予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 挨到凌晨2时后死亡。
在这些事件中病人及其家属的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这个焦 点,多数人对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也有人表示质疑。事件的背后, 一边是患者面对医牛的畏惧狐疑,一边是医半面对患者的举步维艰。 有人说,这是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
特殊情况下到底应该听谁的?这是一个困扰着所有人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五条规 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问题是, 在患者神志清醒且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 疗机构该如何处理?有关患者权利的法规仍然有待进…步细化和明 确。
关于医生的治疗特权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 从于患者的权利。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属)的自 主权利,以实现医牛对患者生命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 生治疗特权,或称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一般情况下,法律和医 学伦理产生冲突时,医生们首先要遵守的是《侵权责任法》,这意味 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是 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患者濒危而乂丧失神志、 同时乂找不到家人的时候,医院才拥有特殊处置权。由最高人民法院 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 与适用》是这样诠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冬“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近亲属三角关系之 间,不能过高地设定患者近亲属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权,如果不能取得 患者的意见,只能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如何采取紧急救治 措施应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 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