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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略)第二章 基本条件(略)第三章(略)
第四章 高级教师(“小中高”)条件
第十四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职业理想,尊重幼儿的人格与权利,有爱心、耐心、细心,接纳幼儿的独特性,能倾听与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关注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2.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融入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良好。
3.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坚实,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游戏与教育活动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积极促进幼儿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交往互动,形成一定的教育特色。
4.师幼、同伴关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适宜不同发展阶段的幼儿,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5.能与幼儿家长有效沟通,提出指导性建议,能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在县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在园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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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政、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指前3名)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园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课题材料含预审时要注意审查①课题申报书、②结题书、③课题成果等)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学前教育研究论文。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CN刊物查询①新闻出版总署、②知网、维普网等官网查询,不要在非官网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或参与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面试答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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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注进校也算。
第二十七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可视同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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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2篇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长期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指聘任以来)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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