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
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制下放的借口。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应放尽放。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二)便民利民。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三)依法推进。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四)责权利统一。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