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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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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共同修订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以原规程框架内容为基础,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资料的要求,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的管理经验,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和相关地方标准等文件,并充分考虑到建筑业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有: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将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与要求纳入本规程资料管理范畴,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新的施工资料组卷体系;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统一了报验的原则,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提出了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的更高要求;强化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城建档案馆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要求。

为了提高本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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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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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

3.1 通用职责

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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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精品文档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共同修订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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