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她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得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得折磨以及手术得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得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就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得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得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得自杀就是因为受到病痛得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得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与具体处理得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得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得责任。
但就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得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得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得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得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得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得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得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就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得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得流程,即对危及生命得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得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得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得家属邮寄中。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她病人得时候,张月香在家人得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与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得患者,竟以恶意欠费得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得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得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得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 作为医疗机构中得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瞧病就是一种劳动得付出,同时,她们除利用自己得医学知识为患者瞧病外,对于患者疾病得检查与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与药物得应用,这些都就是需要一定得费用得。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就是需要为医生得劳动与自己得治疗付出费用得。
另外,有法律界得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得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瞧病缴费得现象解释得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得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得医疗服务,患方瞧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得甚至具有恶意欠费得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得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得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得诊疗费用,很明显这就是属于故意欠费得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得损失。 案例一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得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与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得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得从中心血站进血得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得全套七项检验合格得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与中心血站所提供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
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得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
1、 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就是合法医疗机
构与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得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得;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得;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得不良后果得;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得;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得;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得。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得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得。
3、本案得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得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与受到损害得事实。 案例二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得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得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得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就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得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就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得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本案例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得主体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得批准与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得过失导致了病人得死亡,根据《刑法》得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就是由于值班医生得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得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得监督与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得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就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得。 案例三
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得同仁堂益健茶在内得7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得违法广告被曝光。这12种被曝光违法广告得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得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得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得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得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得断言或者保证;
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得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得药品广告对社会得
危害。
答案: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1)麻醉药品与国际公约管制得精神药品品种。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得药品(含试生产得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得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得制剂。
危害: 1、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
2、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3、 扰乱了正常得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4、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 案例四
患者,女,34岁。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就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
1、这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得事故。
国家药典规定与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得行为就是导致有过敏体质得患者死亡得主要原因,医院就是有责任得,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2、 如果就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得 五、案例分析:(共30分)
1、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得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就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 答:否。原因:(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就是否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1) 病人职业史;2)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现场危害调查评价;3) 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得必然联系得,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得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得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得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得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
2、病员男40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得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得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得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就是否就是医疗事故?为什么?(15分) 2、 答:该案例不就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