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许可指:对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对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监督检查对象指:取得上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被许可人执行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依法审批而进行的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审批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的行为; 3.经行政许可审批的档案等级、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季度对本季度开展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案卷检查1次。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对重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3.现场复查:全年现场复查的比例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案卷检查。由局分管负责人牵头,联合上级档案部门和法制办参加,组成检查小组,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检查。
(二)现场复检。现场对许可事项涉及的档案进行复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案卷检查程序。检查小组听取汇报,查看案卷,对承办人员进行询问,并对案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提出检查意见。
(二)现场复检程序。2名以上检查小组成员对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许可事项涉及的档案进行现场复检,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复审,并提出复检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档案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县档案局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现被许可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档案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档案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档案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档案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永年县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办理。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复杂案件情形的,实行集体会审。由执法机关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等组成专门会审委员会。会审结果填写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在会审记录上签字,存入相关案件卷案。会审结论应同时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批准。档案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档案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档案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永年县档案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有关措施
(一)县档案局负责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档案局依照《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拟对当事人实施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时,实行集体会审。由单位成立专门会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会审结果存入相关案件卷案,同时向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予以认定。
(四)逐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