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之六
王恩民 棋山镇
关键词:未成年人、抚养费、血缘
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民法典》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究竟有哪些修改和增加,我们借着六一儿童节,继续分享如下:
引子:从业近20年。父母离异后,关于孩子抚养费变更事宜,我一直主张:孩子是无辜的,对孩子抚养费,都不要跟双方爱恨情仇有瓜葛!有的因为100元抚养费,竟然在校门口大打出手,丢人现眼!有的为了逃避支付义务,玩失踪人间灰飞烟灭!有的为了抚养费,跟自己的升迁利益挂钩,穿着体面的服装和耀眼的光环,做着肮脏交易,竟然以孩子的利益为筹码------。幸运的是,关于孩子抚养费,《民法典》与时俱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将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已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收入也将会出现断崖式下跌,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经典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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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4日共同生育原告。2011年3月2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母亲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后原告于2017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1000.00元,本院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调整至7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已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2019年10月。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另查明,原告现就读于博山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原告主张上次判决至今,其母的收入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被告主张其目前没有固定工作,亦无收入来源,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及居民消费价格的提高,其实际花销势必产生一定的增加。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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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调整至800元。 结束语
我的一位多年在青岛奋斗半生河南朋友,绰号:雁荡山。历经三年,跟嫂子协商要孩子。最终无果,把全部房产和储蓄留给了嫂子和闺女。然后,回郑州开始重新创业,重新组建家庭,一口气要了三个儿子,光明磊落!处处开支,有段时间是极度借据,但仍然借钱履行闺女抚养费义务,直到闺女去日本留学回来找到满意工作。期间,雁荡山经营中遇到了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崩溃情形。雁荡山来了青岛,我接待的。我知道,他想让我给嫂子传个信,但要尊严的那种。嫂子二话没说,很快配合办理了房产抵押,帮助雁荡山度过了艰难的创业瓶颈期。男人就要光明磊落。凡是以后再咨询我如何逃避孩子抚养费的,都要记住雁荡山的故事。因为苍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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