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矿局测绘勘查院规划分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海洋测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海洋测绘作业人员及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测绘(以下简称“海洋测绘”)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组织实施的海洋测绘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海洋测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海洋测绘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海洋测绘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㈡ 指导、检查海洋测绘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㈢ 建立海洋测绘安全生产联络机制。
㈣ 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海上及登岛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㈠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海上及登岛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㈡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海上及登岛作业实施方案,报项目办备案,并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㈢ 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用于安全生产的通讯、车辆及救援设备等。
㈣ 与海洋测绘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㈤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加强日常车辆检查和保养工作,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交通
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效和相应种类的驾驶执照,并有多年的出海经验和具备判断、处置海上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九条 租用海上及登岛作业的船舶,要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作业船舶应当配置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通讯等设备,确保无通讯障碍,使用有效。租用船舶应当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生产安全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为执行海洋测绘任务的外业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测前,必须组织外业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凡不适合外业工作或海上及登岛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外业生产或海上及登岛作业。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严禁作业人员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条件下出海作业。在热带风暴来临24小时前,作业船舶要及时进港避险,作业人员要全部撤离到安全场所。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海区和工作特点,为参加海洋测绘的外业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外业生产劳动保护装备,安全保护、救生救援、通讯设备以及必备的药品等。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执行海上及登岛作业任务,应当了解作业区域海岛(礁)地形地貌及海况,并提前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海上或登岛作业应当2人以上。作业人员上下船时应当待船舶停稳栓牢后,按船舶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导使用船上设备上下船,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海上或登岛作业人员应当定时向单位负责人通报登岛、作业和返回驻地情况。
第十六条 海上及登岛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标准制式的救生衣,带足淡水、食品、蛇药等常用药品、防湿保暖作业装备、救生用具、防水密封火柴等相应的安全保障用品。
第十七条 海上及登岛作业使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当登记备案,由专人保管,仪器设备的运
输、存放应当使用防震、防潮、防火、防盗等保护性能的专用箱,在海上运输应当采取防海水浸泡的措施。
第五章 事故处置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发生突发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项目办,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在执行海上及登岛作业任务时发生突发事故需要救援时,作业人员除采取措施自救外,要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等待救援。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上一级单位和项目办,项目办应当及时报告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事故处理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将处理结果报项目办,由项目办上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书 (示范文本)
甲方:(实施浙江省海洋测绘项目的单位) 乙方:(从事海洋测绘的作业人员)
为了严格执行省海洋测绘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和杜绝事故及违章现象的发生,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海上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海洋测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⒉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事故承担责任。
⒊ 组织乙方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自身保护的意识和掌握自救、互救技能。海上及登岛作业前,对乙方 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并使乙方掌握必要的海上登岛作业安全知识。不得允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乙方上岗作业。 ⒋ 根据工作区域和工种特点,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外业生产劳动安全保护装备,安全防护、救生(援)、通讯设备,以及必要的药品。
⒌ 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测前,必须组织乙方进行身体检查,不得允许不适合外业生产或海上及登岛作业的乙方参加外业生产或海上及登岛作业。 ⒍教育和督促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 有权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与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⒉ 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
⒊ 自觉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合格不上岗作业。 ⒋ 因违章行为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⒌ 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单位的设备、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⒍ 作业期间因私事外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二、其他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当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与乙方签约。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