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3.1.6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R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独立式住宅用地 R12 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14 一类住宅区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单元式住宅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23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24 二类住宅区绿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31 单身宿舍用地 R32 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 R33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34 三类住宅区绿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R42 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43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44 四类住宅区绿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