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物。
(2)权利的果实,是指依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收入,特别是指有取得土地组成部分的权利时,其所取得的组成部分。 (3)果实也指物或者权利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入。 第100条【收益】
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
第101条【果实的分配】
到一定时期为止或者从一定时期开始,对物或者权利的果实享有权利的人,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可以收取以下各物:
1、第99条第1款所列举的出产物以及物的组成部分,即使权利人将其作为权利的果实而取得的,亦同,但仅以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已与原物分离的为限;
2、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已到期的其他果实;但如果果实系为偿付使用或者收益的报酬、利息、红利或者其他定期收益时,权利人可以取得与其权利存续期间相适应的部分。
第102条【收益费用的偿还】
负有返还果实义务的人,可以要求偿还因取得果实而支出的费用,但以此项费用与通常经济手段相适应且不超过果实的价值为限。 第103条【负担的分担】
到一定时期为止或者从一定时期开始,对物或者权利负有负担的人,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应按其义务存续期间的比例负有定期负担;对其他负担,以按其义务存续期间应缴付者为限。 第三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行为能力
第104条【无行为能力】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的除外。
第105条【意思表示的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
(2)在无意识或者暂时性精神错乱状态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第106条【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第107条【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并非仅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08条【未经同意订立合同】
(1)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必要同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有效性取决於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表示追认的,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未经催告之前对未成年人所表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均为无效。追认只能在接到催告後二星期内表示;过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後,其追认代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第109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撤回权】
(1)合同未经追认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撤回。也可以向未成年人声明撤回。
(2)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其为未成年人时,只有当未成年人违背真实情况,伪称已经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时,始得撤回;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其未取得同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不能撤回。 第110条【“零用钱条款”】
如果未成年人以金钱履行合同中的给付,而其金钱系法定代理人为此目的或者为未成年的自由处分而给与,或者系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 第111条【单方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必要同意而采取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与另一方之间发生此种法律行为时,如果没有出示书面同意档,且另一方以此为理由立刻拒绝该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已将其同意的事实告知另一方时,另一方不得拒绝。 第112条【独立经营】
如果法定代理人取得监护法院的许可,授权未成年人独立经营,未成年人对於其经营范围内的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不受限制。但法定代理人需取得监护法院许可始得采取的法律行为除外。
(2)只有取得监护法院的许可,法定代理人始得收回上述规定的授权。 第113条【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1)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或者劳动的,未成年人对於缔结或者废除获得许可的那种劳务或者劳动关系,或者为履行由此种关系产生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法定代理人需取得监护法院许可始得订立的合同除外。
(2)法定代理人可以收回或者限制上述规定的授权。
(3)法定代理人为监护人且拒绝授权时,经未成年人申请,可以由监护法院代为授权。如果此项授权有利於被监护人,监护法院应代为授权。 (4)在发生疑问时,个别情况下给予的授权视为缔结同一种类关系的一般性授权。
第114条至第115条(已废除)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16条【真意保留】
表意人对於表示事项内心保留有不愿的意思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因此而无效。但是如果对於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且另一方知其有保留时,其意思表示无效。
第117条【虚假行为】
(1)表意人与另一方通谋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无效。